1.少谈些趋势,多解决些问题
最近两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阮国恒的一篇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标题为《迎接Web3新机遇,应对开户》。
核心内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来,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香港金融管理局积极与银行讨论,希望银行须秉持「风险为本」的原则进行客户尽职审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应「一刀切」拒绝开户申请,从而解决虚拟资产创业者在香港银行开户难的问题。
香港金管局: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零售CBDC可能具有多种优势: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零售 CBDC(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旨在作为传统实物货币的替代品供公众使用。它的价值将是稳定的,就像今天的现金一样。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零售 CBDC 可能具有多种优势,包括增加金融可及性、加快交易速度、降低成本和提高透明度。[2023/6/9 21:26:45]
讲问题、摆法理,给方案。这一波操作如此丝滑,务实、给力、接地气。
解决好一个Web3.0从业者的小问题,胜过喊十次区块链革命的口号。有时候,我们可能太喜欢宏大的历史叙事了,却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历史瞬间,只是历史长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个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若是真要成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类似这样的问题解决型事情可以多来一些。
香港金管局陈维民:跨境央行数字货币项目进展顺利: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陈维民在清华五道口大湾区(深圳)金融论坛主题演讲上提到,在政策支持之外,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推动数字化金融创新,提高支付效率。陈维民表示,在这方面,香港金管局正与人民银行合作,在香港进行数字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工具的测试,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未来可以为跨境支付提供多一个安全、便捷和创新的选项。(上证报)[2023/5/11 14:57:49]
当然这篇文章咱不是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这位阮总裁的观点,和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和逻辑。
区块链行业的很多从业者们,深陷这个逻辑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给别人交了很多学费。
2.三个朴素的法律道理
作为Web3.0的法律服务律师,但凡周围的朋友聊到区块链在中国的发展,往往会发表一番观点:这个行业目前还是有点乱,要是有法律出来管一管就好了。
香港金管局:正在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测试:香港金管局表示,正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的技术测试,并作相应的技术准备。虽然数字人民币尚未有推出的时间表,但相信它将来会为有需要进行跨境零售消费的两地居民提供多一个支付方式的选项。(金十)[2020/12/4 14:02:03]
这话虽然说的很是正确,让你挑不出毛病,但这话真要较起真来也不对。
原因是什么?还是太小看法律这个古老的游戏规则了。
虽然法律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学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条是现代法治社会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条文理解为一个摩天大楼,那这三条就是成千上万条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这三个基本共识而成立。
动态 | 香港金管局与泰国央行合作数字货币跨境支付应用:金色财经报道,香港金管局与泰国央行就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应用发表研究结果,目前两地共有10家银行参与,香港方面有汇丰及众安银行。
金管局金融基建助理总裁鲍克运表示,有多少家银行参与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足够场景进行测试。当局会邀请香港所有有兴趣银行自由参与,近期会开始测试,预料涉及大半年时间。
他说,下一步会深化研究,与泰国拣选跨境贸易支付个案,研究背后资金如何调拨,解决管治、法规及配套等问题。
鲍克运表示,相较于采用代理行模式,透过央行数字货币网络进行跨境支付,更具竞争力,大大降低交易时间及成本,亦消除外汇结算风险,各方有信心利用这个平台进行汇款交易,同时亦不会影响本港银行体系总结余水平。
他又指,有关跨境支付应用模式可扩展至其他市场或货币,亦可多方参与,但属长远计划,暂时并无目标。(香港财华社)[2020/2/3]
第1条:关于刑事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并没有被写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罪,法律规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你对一个男性做了一些违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构成罪。
声音 |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区块链等技术将解决跨境业务低效率金融操作问题:11月6日,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在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开幕致辞时指出,金融科技在跨境应用的重要性日渐提高,区块链等技术将解决一些积存已久的低效率金融操作问题,例如跨境支付或贸易融资,香港银行业将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跨境业务上应用。注:香港金管局同日宣布,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旗下附属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下属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将探索香港的“贸易联动”与中国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平台对接,预计将于2020年第一季度开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完成对接后,将会为两地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贸易融资服务。(财新网)[2019/11/7]
第2条:关于民事权利,法无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性的明确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国内经营NFT数字藏品这事,很多朋友在国内不能干,但这并不对,因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条:关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想作恶,那简直太容易了。所以本着权力要关在笼子里面的原则,现代主流的法治国家,从法律上对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确说了这事政府你能干,否则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条基本的法理,任何一个上过法治教育的朋友应该都知道的,更别提那些读了四年法学本科的律师同行们了,可我发现,越是这样简单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点不论是在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还是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都是一个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长这篇文章,说的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区块链创业公司在香港开户,你们银行作为商业服务的乙方,凭什么拒绝提供商业服务?
说小了这叫银行的风险防控,说大了这叫客户歧视。
3.不要套路Web3.0创业者
同样的道理,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区块链创业公司应当享有银行开户的权利。对应的,区块链创业公司自然也有自由“发Token”的权利。
注意,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号。因为Token直白一点来说,他只是一种权益凭证,至于存储它的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发Token”这事有风险、不能做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对Token背后权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锚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务的积分,那完全没问题,你随便发。只需要遵守法律关于积分的法律规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们出售的虚拟商品或者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你也可以随便发,只要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锚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项目的股权或者类似股权的权益,那这就属于“证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区块链行业所说的不能发币,原本意思是对于证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确否定或正向引导,但现在好像愈发的扩大化解释了。
有朋友会说,事情真的这么简单?答案是: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
2022年中国NFT数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会过来问这事能不能干?我的观点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然能干。
那行业里面大家谈到的ICP、EDI、文网文等是什么情况呢?真相是:这些东西是商业经营互联网都需要去办理的,跟你经营的是否是NFT数字藏品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更残酷的一个真相是,因为中国内地历来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有持股的限制,导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联网公司没有办法办理ICP证,所以不少互联网公司都处于无ICP证的状态。相较其他互联网行业,国内NFT数藏行业不是资质不够齐全,而是相当的齐全,至少已经超过了80%的其他行业的选手。
你在中国经营NFT数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内发行积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至于商品之间的用户流转,只要不违反积分和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自然也不会触犯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Web3.0绝大多数的创业者而言,你的创业项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准入资质。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禁止的情况下,创业是你的选择,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准入资质前,你不需要去申请任何所谓的牌照。
你说这篇文章的内容,那些圈内的“资深合规服务商、法律工作者们”不知道吗?
他们知道,但他们不想让你也知道。
来源:?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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