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意见》的出台,有望终结各地各级法院对数字货币这一特殊虚拟财产是否保护、如何保护的争论。但是要保护好数字货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财产,要有正确的姿势,不然可能赢不了官司,或者赢了官司也拿不回“币”。
目前对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没有权威的定义,其外延也十分丰富,包括网络平台中的虚拟货币、各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以比特币和以太坊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等。本文所指的数字货币,仅限于比特币、以太坊这类应用了密码学、区块链等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梳理了近期法院做出的关于数字货币的“有趣”案例,以探寻保护数字货币的正确姿势。
BCD市值超越BTG 成为第四大比特币分叉币:据OKEx行情数据,比特币钻石(BCD)今日快速上涨,现报0.845USDT,24h涨幅16.07%,流通市值达11.89亿元,超越比特币黄金BTG。在8月3日减半来临前,成为第四大比特币分叉币种。[2020/7/7]
案情概述:
案件1:在苏某波与孙某军、李某民间借贷案件中,苏某波借给孙某军人民币19万余元,并为孙某军充值了7万多个USDT(价值稳定等于美元的一种数字货币)、少量BNB(币安币)和比特币。孙某军归还5万元后无力偿还,出具了载有“借到苏某波60余万元”的借据。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仅认可法定货币即人民币部分的借贷关系,而对USDT等数字货币部分的“借贷”,法院认为数字货币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和交易数字货币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动态 | 跨ETH/EOS/TRON/IOST四大公链 DApp活跃度排行榜:据 DAppTotal 02月10日数据显示,过去一周,综合对比ETH、EOS、TRON、IOST四大公链的DApp生态情况发现:总用户量(个): ETH(242,431) > TRON(58,539) > EOS(19,174) > IOST(4,187);总交易次数(笔):EOS(267,336,598) > IOST(6,204,624) > TRON(3,333,435) > ETH(1,173,020);总交易额(美元):EOS(131,914,198) > ETH(76,312,342) > TRON(40,812,656) > IOST(1,789,433);跨四条公链按用户量TOP3 DApps为:MillionMoney(ETH)、Oasis 金库(ETH)、Dragon7(TRON);按交易次数TOP3 DApps分别为:EIDOS(EOS)、POW(EOS)、iPirates(IOST);按交易额TOP3 DApps分别为:Newdex(EOS)、BigGame(EOS)、WINk(TRON)。[2020/2/10]
案件2:在张某与杜某胜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出借1000个以太坊和10个比特币给杜某胜用于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EX上交易(炒币),并签订了《数字货币ETH合作协议》,约定了杜某胜最低应按2%支付利息及盈利分红方式。后杜某胜炒币亏损后不能补齐数字货币,出具了承诺限期归还比特币和以太坊的借据,并约定无法归还可按借币当天OKEX的价格折算为人民币。一审法院判决杜某胜以人民币折算金额向张某支付本金和利息,但二审法院认为数字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核减了利息,对本金部分判决予以维持。
声音 | 蚂蚁金服总裁胡晓明:数据智能、智能风控、区块链和生物识别四大“技数”是蚂蚁金服金融科技综合应用的底盘:在清华五道口举办的2019专题论坛“金融科技与小微贷款的未来”现场,蚂蚁金服总裁胡晓明指出,科技创新金融生产力,未来的金融中心一定是科技中心。他认为,中国当前金融创新的加速度有所放慢,应该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力度,以确保中国在金融科技方面保持全球领先地位。互联网、大数据和计算能力,是蚂蚁金服金融创新的基石;数据智能、智能风控、区块链和生物识别四大“技数”能力,是蚂蚁金服在整个金融科技综合应用的底盘。他以一组数字强调蚂蚁金服对智能风控的重视:蚂蚁金服有30%的员工来自金融机构,技术人员占比60%。今天,支付宝及合作伙伴能够在全球服务超过10亿用户,智能风控能力至关重要。[2019/9/22]
保护姿势解析:
动态 | 世界四大粮商借助区块链推行国际谷物贸易数字化:据路透社报道,通常被称为ABCD的世界四大粮商——美国ADM、美国邦吉(Bunge)、美国嘉吉(Cargill)、法国路易达孚(Louis Dreyfus),正通过在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合作,将国际谷物贸易数字化。[2018/10/26]
同样是数字货币的“借贷”案件,不同的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耐人寻味。究其原因,法院是根据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因此直接将数字货币当做货币“借贷”得不到法律保护(案件1);但是数字货币作为一般财产应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财产到期应当归还,无法归还可以约定折算为人民币定价。同时,笔者认为,出借财产约定获得一定的报酬并无不可,相当于动产租赁。
拍拍贷将投资区块链等四大研究中心 三年投10亿:拍拍贷创始人、CEO张俊宣布,拍拍贷将在未来三年内为智慧金融研究院注入10亿元资金,在智慧金融研究院之下成立人工智能、区块链、金融云、大数据等四大研究中心,让智慧金融研究院真正做到“金融触手可及”的目标。张俊宣布,任命拍拍贷首席风险官兼首席数据官顾鸣担任智慧金融研究院院长。[2018/1/18]
陈某与张某友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友在微信中接受陈某的委托,将陈某转账给他的600个以太坊投资基于以太坊区块链技术进行开发的创业项目“iotex”。后陈某要求归还以太坊被拒绝,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陈某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买卖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本案中,以太坊投资“iotex”项目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陈某和张某友之间的委托合同因目的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张某友应返还600个以太坊给陈某。
本案是曾经在币圈很火热的“代投”行为的一个缩影,虽然委托投资的项目涉嫌ICO,目的违法而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受托人仍应返还委托人交付的数字货币财产。不过,也有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作出委托合同无效、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判决。如果承认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为合法财产,在合同无效时却不支持返还委托财产,笔者认为不太合理。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需要注意的保护姿势是:一是委托人应确保获得受托人真实身份信息;二是委托人应确定转账的数字货币的钱包地址系受托人掌控(或所有);三是委托人应让受托人明确知悉转出的钱包地址系委托人掌控(或所有);四是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时受托人的归还义务。
薪付宝公司与陈某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薪付宝公司在2017年9月4日退还其募集的以太坊时,错误转账了20个以太坊到陈某峰实名注册的钱包地址,薪付宝公司要求退还被拒,遂诉至法院。法院肯定了以太坊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判决陈某峰应归还20个以太坊。
本案中薪付宝公司的主张最终能得到支持,关键在于陈某峰提供的钱包地址系其本人实名认证注册的,否则将无法证明以太坊转账给了谁。类似案件中,就有当事人无法证明接收数字货币的钱包地址归谁所有,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在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活动中,采用参与各方认可的形式固定各自的钱包地址(实名制),对后续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对数字货币的政策,如果因发生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的集中化交易而产生纠纷,无论交易平台在国内还是国外,均会被认定交易违法且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公民之间偶发的数字货币交易呢?从目前司法判例看,如果公民之间买卖的是比特币、以太坊以外的不知名数字货币(大多数为空气币、币),基本会被认定交易违法,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而对于比特币和以太坊有关的纠纷,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很有借鉴意义。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认定:“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比特币可以成为交付的客体。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方面的利益。这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
现阶段,在我国要保护好数字货币资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目前得到我国司法判例肯定的数字货币主要限于比特币和以太坊,极少数涉及USDT,对于有国际公认价格的其他主流数字货币(EOS、XRP等),可能参考比特币予以保护,但其他不知名的数字货币则不受保护;第二,数字货币没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将其当做法定货币的行为大概率被认定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钱包地址若不能与当事人真实身份挂钩,将难以证明数字货币转账给了谁;第四,数字货币相关经济行为也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实现方式,例如不能归还数字货币时,如何折算为法定货币归还。不同于法定货币和其他财产可以查封、冻结、强制划转、拍卖、变卖,数字货币资产存在于区块链上,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上述案例中的以太坊,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作者单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