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审判现场微信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图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这是继首例涉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线宣判、首次在判决中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又一新动作。
比特币“挖矿机”是指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在比特币的世界里,大约每10分钟会向公开账本记录一个数据块。矿工们则利用其所拥有的“挖矿机”争夺打包这个数据块提交,谁最终成功生成那个“交易记录块”(即区块),谁就可以获得伴随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费用,外加一笔额外的报酬,这笔额外的报酬就是比特币新币的发行。
德国当局开发新技术使投资者在区块链上买卖证券:德国当局已开发出技术,使投资者可以在区块链上买卖证券,以换取央行资金,弥合了一度看起来不可调和的两个世界之间的鸿沟。德国联央行今日表示,这项技术可能很快就会扩展到整个欧元区,而且要在欧洲央行推出数字欧元之前。(路透社)[2021/3/24 19:14:30]
案情
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的主要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20件,合计总额612000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发货时间。次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商品价款。到了2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拒绝了原告的申请,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发了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提出了退款申请,被告再次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采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在线电子签约备案:日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通知指出,要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屋网签备案电子合同签署平台,采用互联网+、区块链、人脸识别、电子印章等技术实行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在线电子签约备案,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合同自动添加唯一的识别码,网上随时查询,全流程无纸化、全业务掌上办和“一次不跑”的目标。(红网)[2020/11/9 12:07:42]
值得一提的是,在原告从被告那里购买矿机的1月4日,比特币价格在1.5万美元左右,而到了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的2月3日,比特币价格已经跌至9100美元左右。由于挖矿机所能带来的收入与比特币价格高度相关,这意味着比特币价格大幅下跌,挖矿机的价值也快速贬值。比特币价格如今已经跌至6500美元左右。
The Block分析师:两次买卖YFI让我赚了不少,现在又适当买了一些:The Block分析师Larry Cermak发推称:“我以800美元的价格买了一些YFI,几天后以30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了。然后我在币安刚上线YFI那会以6000美元的价格重新买入,然后再次以1.2万美元的价格卖出。两笔交易我都赚了不少钱。现在我实在看不下去它继续上涨,所以我又适当重新买了一些。[2020/9/14]
争论焦点
原告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下发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案涉机器作为比特币的专门“挖矿机”,已无使用价值,而且设备交易涉嫌违法。而且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货物之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退还货款。
动态 | Yoti与英国土地注册局合作,欲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快房屋买卖流程:数字身份公司Yoti正在与英国土地注册局合作,以开发一款区块链原型,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转让所有权加快房屋买卖流程。[2019/4/17]
原告所提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是由央行等七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
被告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挖矿机是比特币的运算设备,是用于获取比特币的工具,挖矿机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原告付款了,被告发货了,双方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挖矿机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挖矿机是生产资料,用于获取比特币,产生相关利益,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判决
比特币“挖矿机”买卖究竟是否合法?本案中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方式购物,难以直观判断商品质量与性能,只能通过经营者宣传推测商品信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易受经营者非正当影响。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即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
综上,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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