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及MI logo商标在手机商品上认定驰名商标,并判决获赔1500万_iao:XIAO

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

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三被告全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及合理支出33万余元,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动态 | 小米等公司申请设立新加坡数字批发银行:1月7日,尚乘集团、新能源集团、小米金融和FundingSocieties共同宣布建立独家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于2019年12月31日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正式申请发起设立新加坡数字批发银行。记者从小米金融方面了解到,联合方将通过创新金融科技,为东南亚和以大湾区为代表的中小型企业提供颠覆性的金融平台银行一体化解决方案,进而满足不同企业用户全周期的发展需求。(新京报)[2020/1/7]

鉴于两案仅有涉案侵权产品不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合并审理,并合并考虑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动态 | 小米集团控股公司获香港虚拟银行牌照,将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提升用户体验:据新浪科技报道, 5月9日,小米集团与尚乘集团联合宣布,其合资公司洞见金融科技有限公司(Insight Fintech HK Limited)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颁发虚拟银行牌照。洞见金融科技由小米集团与尚乘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小米集团占比90%,尚乘集团占比10%。开业初期,Insight虚拟银行将专注于金融科技与传统银行业务的融合,利用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领域的前沿技术,提升用户体验。[2019/5/10]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

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在被告覃清兰申请“小米”商标的2013年12月12日之前,第8911270号

分析 | 比特大陆盈利能力超小米 但过度依赖比特币价格涨跌:据财联社报道,比特大陆是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在上市之时便实现盈利的公司。资本市场备受关注的新经济公司拼多多、美团等均未实现盈利,而比特大陆的盈利能力则已经超越了市值近4000亿港元的小米。(比特大陆2017年净利润约合65亿元人民币,小米为54亿元)[2018/9/27]

图形商标在2017年4月2日之前均属于驰名商标。

2、关于商标侵权定性

被告方在生产销售抽烟机、燃气灶产品,在其产品等处以及在招商加盟和展会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小米”、“MI”标识的行为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MI”图形商标专用权。

小米疑似进军区块链领域: 据媒体报道,小米在某招聘平台上的招聘职位显示,小米正在招聘资深区块链开发工程师与区块链专家,月薪均在3万元以上,都要求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2018/2/24]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同时侵犯了小米公司:

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MI”图形、第8911272号“XIAOMI”商标、第8298568号“小米”商标、第10272735号“XIAOMI”商标专用权。

3、关于不正当竞争定性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小米电器公司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使用诸如“小米,13亿国人都熟悉的品牌”、“携手小米、复制成功”、“找到有风口的地方,做一头会借力的猪”的宣传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责任承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覃清兰、被告云米生活公司、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关系,并且,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所使用企业名称、所注册、使用www.xiaomicw.com域名以及其利用网站、“小米厨卫”微信公众号所作营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是围绕使用侵权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因此,无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均构成共同侵权。

5、关于赔偿额

考虑到被告的宣传获利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利,且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获利查清的基础上方可适用。故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确定赔偿额时,考虑到小米公司所举证的如下因素:

原告商标、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三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既包括商标侵权也包括不正当竞争。既包括擅自使用小米和MI图形商标,也包括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不正当竞争既包括将“小米”注册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也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侵权的恶意非常明显,包括覃清兰自2011年至2019年围绕原告商标的大肆恶意抢注,且即便在相关商标被裁定无效后,仍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并对裁决提出行政诉讼、上诉,包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故意拖延诉讼;

三被告采用了网上大肆宣传,加盟连锁经营的侵权模式,致使侵权范围广,影响大,获利多,后果及影响均极为严重。自2017年,原告5次实地、网上购得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起诉后仍然大规模、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直至2020年1月开庭,被告仍未全面停止所有侵权行为;

原告维权费用较多。

综上,深圳中院判决三被告因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03990元。

案件资料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水星链

[0:0ms0-0:49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