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全球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不同的监管政策,郭律师团队为大家收集了相关新闻简讯,整理了“全球对虚拟货币的政策”系列文章,带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今天,郭律师团队带大家了解新加坡的虚拟货币政策,请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开放程度综合评估:
一、新加坡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布最新报告
2022年5月12日,新加坡加密货币交易所IndependentReserve发布最新报告指出,九成受访者知道加密货币。另外,58%受访者视比特币为投资资产或价值储存,15%把它看作金钱,9%认为它是局。根据当地监管政策,可以发现,新加坡认为加密货币合法,但监管方式区别于货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类:实用型代币、证券型代币、支付型代币。新加坡区块链协会联合会长谢福来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强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加密货币业者的风险管理标准设下严格规定,让新加坡将成为领先而且值得信赖的加密货币枢纽。
日本已要求谷歌及META等科技公司将其海外全球总部登记在日本:4月17日消息,据最新报道,日本政府已经要求谷歌及META等科技公司将其海外全球总部登记在日本。(BiaNews)[2022/4/17 14:28:43]
二、《向公众提供DPT服务之指南》
2022年1月17日,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下称“MAS”)还发布了一则《向公众提供DPT服务之指南》,主要目的是为告诫公众:DPT交易为高风险交易,不适合公众参与;DPT服务商在《支付服务法》项下受到的监管主要涉及反及相关技术风险,而非代表公众参与的DPT交易也受到监管保护;MAS希望DPT服务商避免向公众推介其DPT服务。
沃顿商学院:DeFi有改变全球金融的潜力: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刚刚发布了对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评估报告。报告称:“ DeFi有改变全球金融的潜力,但迄今为止的活动集中在现有数字资产所有者社区中的投机,杠杆交易和产生收益上。”报告还称该新兴产业面临许多风险。(Decrypt)[2021/5/24 22:39:43]
三、《支付服务法》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支付服务法》。根据《支付服务法》,除豁免支付服务商外,在新加坡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服务,需持有MAS颁发的牌照。
四、《数字代币发行指引》
2017年11月14日MAS首次发布其《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并在2020年5月26日作了最新修订,其中规定,MAS监管发售或发行属于SFA项下的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
火币全球专业站将于3月9日16:00起暂停NEO、DBC、GAS、ONT、RPX充提业务:因NEO官方节点问题导致数据不同步,火币全球专业站将于新加坡时间16:00起暂停NEO、DBC、GAS、ONT、RPX的充提业务,预计24-48小时内恢复。[2018/3/9]
五、《答复议会有关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及监管加密货币和ico的措施》
2017年10月2日,MAS发布《答复议会有关在新加坡使用加密货币的问题及监管加密货币和ico的措施》,表示目前正在制定一个新的支付服务监管框架来应对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同时表示,虚拟货币若超越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的身份,演变为代表资产所有权等利益的“第二代”代币,类似于股票或债券凭证,那么出售该等“第二代”代币来筹集资金的ICO项目受MAS监管。MAS还没有专门为ICO发布新的立法,但MAS会继续监察这类发行的发展情况,如有需要,会考虑更有针对性的立法。
火币全球专业站:将于北京时间1月15日14:30开放NEM(XEM)充值业务。1月16日14:00在创新区开放XEM/BTC交易。1月17日14:30开放NEM(XEM)提现业务。[2018/1/15]
六、《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
2017年8月1日,MAS发布《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澄清在新加坡提供数字代币的监管立场》,表示如果数字代币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89章规定的产品,数字代币在新加坡的发行将受到MAS的监管。这些代币的发行者将被要求在发行这些代币之前向MAS递交并登记招股说明书,除非获得豁免。这些代币的发行者和中介机构也将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财务顾问法》第110章的许可证要求的限制,除非获得豁免。同时,他们还要受反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适用要求限制。此外,为这些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亦须经MAS认可或批准。
七、《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为和恐怖融资风险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
2014年3月13日,MAS发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为和恐怖融资风险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的声明,表示MAS会监管在新加坡的虚拟货币中介机构以应对潜在的和恐怖融资风险,即MAS不监管虚拟货币本身,但要求买卖或促进虚拟货币同真实货币交易的中介机构辨别其客户性质,将可疑交易报告给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MAS的这一举动将使新加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为反和恐怖融资风险目的而监管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的国家之一。
总结:
经过对上述内容的梳理,新加坡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属于“开放型”。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考评人命题人教材编撰人、深圳区块链立法研究课题组发起人。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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