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派币(π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买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_比特币:NDR

飞全律师认为,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1、交付了虚拟货币没收到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交付了钱没收到虚拟货币,起诉的,法院应按照不当得利或涉嫌要求返还或退赔。3、钱“币”均交付完毕,因虚拟货币买卖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即履行完毕后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京0101民初18610号

虚拟货币买卖

原告称:初*与金**经过沟通,初*向金**出售虚拟货币*币2970个,约定总价款195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汇款19500元。金**和初*之间交易虚拟货币*币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属于违法买卖行为应当判定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

摩根大通CEO:客户对比特币感兴趣: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Jamie Dimon表示,客户对比特币感兴趣,区块链是真实的,我们使用它,但我不是比特币的支持者,我对此没有兴趣。(U.Today)[2021/5/4 21:23:52]

被告初*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是一同从第三方万春处购买*币虚拟货币,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币虚拟货币买卖法律关系。

虚拟货币交易

加拿大者伪装当局要求受害者将9万美元存入比特币ATM:上周,加拿大一名未透露姓名的男子接到一个假冒当地税务部门官员的电话。假冒者告诉男子者盗用了他的身份,他被要求将9万美元(此人一生的积蓄)存入比特币机器,以解决问题。(U.Today)[2020/7/8]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初*向万春转账24000元。2019年4月5日,金**向初*转账19500元。2020年12月17日,金**向初*发送微信语音:“初*姐你好,去年通过你,咱俩买的那个*币是从谁手里买的呀?我今年已经打算要立案了他能把钱退给你呢,这事儿就不用那个立案,他要是不给你退款就形成,因为现在*币账户都打不开,你看现在这种情况,完全是的行为,根本就没有价值,你跟他联系一下,看看他能不能给咱们退了,如果要退不了的话,那我就要走法律程序,如果要是他能退的话,那咱们就好说,如果你这儿要是不方便说,你就把联系方式、然后找谁你告诉我。”庭审中,原告称,*币交易平台现在无法登陆打开,无法提供交易平台账户交易情况。在该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有严格的流程限制,新的开户人不能直接向平台购买,只能向上家购买,当时被告在该平台有账户,原告将钱转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一个开户码,原告才能在该平台开设账户,之后原告的账户里就有虚拟货币了,应该是被告转给原告的,具体怎么操作的原告不清楚。

声音 | Andreas Antonopoulos:反对比特币ETF:据CCN报道,近日比特币专家Andreas Antonopoulos以黄金价格走势的市场操纵为例,阐述了比特币ETF可能存在的风险。他说:“我认为推出比特币ETF是个糟糕的主意,但我知道这仍然会发生。而实际上我反对推出比特币ETF。”[2018/8/26]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前述主张,被告称,万春是被告在一个群里认识的人,被告加了万春的微信。当时原、被告都想购买*币虚拟货币,双方协商好后,2019年4月4日被告将款项转给万春,之后万春直接将19500元等值*币转给原告账户,将4500元等值*币转给被告,原告的*币不是被告转给原告的,2019年4月5日,原告将被告垫付的19500元转账还给了被告。原告的平台账户不是被告帮其开设的,平台账户可以自行注册。

声音 | 黄金协会会长:不排除黄金与比特币挂钩:7月24日消息,据中国黄金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黄金首饰351.84吨,同比增长6.37%。中国黄金协会党委书记、会长宋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黄金和比特币会建立怎么样关系,取决于比特币能否长期健康发展态势,如果比特币发展成为主流,也不排除黄金与比特币挂钩的可能性。现在比特币的被认可程度在世界各国呈现点状分布,有些国家明令对比特币采取命令监管措施,目前国内也是处于监管状态。”[2018/7/24]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对*币系从案外人处购买是知情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买卖虚拟货币*币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虚拟货币买卖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涉的*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原告明知其行为实为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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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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