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别以为挖到“矿”,小心那是“坑”!_比特币:虚拟币比特币中国官网联系方式

近日武汉破获了

今年武汉首起非法控制计算机案件

有人私自在电竞酒店的电脑中

安装了“挖矿”程序

导致电脑经常出现卡顿,死机等情况

影响酒店正常经营

“挖矿”到底是什么?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矿工”根据虚拟币系统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计算机运算力,通过复杂电脑数学运算,求得设计者想要得到的特定解的过程,求得特定解的“矿工”可以得到虚拟货币奖励,常见的有比特币、以太坊币、门罗币、EOS币等。

由于“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能,增加碳排放,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于2022年1月发文,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经营活动。

DEX聚合器Matcha新增支持Base:8月25日消息,DEX 聚合器 Matcha 新增支持 Coinbase L2 网络 Base,通过 0x Swap API 提供有效执行路径和报价。[2023/8/25 10:02:15]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在我国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和危害

跟小布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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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挖矿”的表现形式

香港金管局前总裁任志刚称“不会买”虚拟资产:金色财经报道,香港行政会议成员、金管局前总裁任志刚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昨日在《信报》50周年未来香港高峰论坛上同台激辩,任志刚质疑虚拟资产基本功,称“连资产负债表都不想看,如何可以支持经济?”又坦言自己“不会买”虚拟资产并向许正宇抛出问题:“虚拟资产点样可以支持到经济?”许正宇反问“任总赞成虚拟的技术,但不支持虚拟的资产?”,他指出香港金融的未来要有新有旧,香港是综合金融体系,互相连通。发展虚拟资产、货币能助支撑香港金融业在万变的国际市场中发展,但并非抹煞、不重视传统金融。虚拟资产可联系经济运行及效率提升,例如区块链,某程度上对经济系统运行和效率有提升。(星岛日报)[2023/7/11 10:48:34]

“挖矿”是获得虚拟货币的最直接的方式,其利用的就是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大量的算法运算,简单来讲就是全网“矿工”一起来开挖一个“矿山”,谁先挖到,谁就会得到虚拟货币奖励。因此,“矿工”需要在区块努力工作,靠消耗计算资源来进行运算。整个“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DoraHacks.io用户和Hacker档案全面升级:5月10日消息,全球极客运动平台DoraHacks.io全面升级Hacker Profile(Hacker档案和ID系统)。新的Hacker档案可以用来一键报名和参与平台上的黑客马拉松,并且向其他参与者展示自己的Hacker档案。[2023/5/10 14:53:53]

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以其他多种隐藏形式进行“挖矿”的企业、网吧等。

黑客向目标主机植入“挖矿”病,远程控制目标主机,大量消耗主机资源帮助“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危害

BTC获利地址数创11个月新高:金色财经报道,数据显示,BTC获利地址数在过去一小时(7d MA)占比达到71.779%,创11个月新高。[2023/3/20 13:13:48]

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但依托区块链底层技术,具有匿名性、无准入门槛、无合法资金来源审查等特点。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成为、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能源消耗量巨大。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我国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

过去一小时 FTX 黑客已抛售 1.7 万枚 ETH:11月20日消息,链上数据显示,FTX 账户的黑客过去一个小时转移了 2.5 万枚 ETH(价值3000万美元),并开始抛售兑换为 renBTC,过去一个小时内已经抛售了约 1.7 万枚 ETH。[2022/11/20 22:09:49]

具有很大的网络安全风险。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暴利,大量通过植入挖矿木马,控制受害者计算机进行虚拟货币“挖矿”,为自己牟利,对受害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内挖矿木马攻击事件呈爆发式增长。尤其是针对政府、科研院所、学校、企业等重点单位,投射的“挖矿”木马。这些行为不仅影响相关网络终端设备运行,对其单位虚拟主机、局域网运行均造成了严重影响,极易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严重影响工作、科研、教学、运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极易成为犯罪工具。虚拟货币的账户匿名,外界无法知悉谁是其持有者,易成为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会触犯哪些法律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等规定。同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亦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除了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外,其衍生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

组织领导犯罪。比特币等虚拟币的热度不断升温,价格也不断上涨,许多人想要通过“挖矿”来实现发家致富,挖矿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对挖矿的了解并不多,许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以“挖矿”或者“矿机”的概念来吸引一些人加入到他的组织,并发展一定层级,不断发展下线,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一些不法分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打着投资“挖矿”“虚拟货币”等旗号,以高额回报或保本付息为由,鼓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户购买不等份额,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核心在于密钥,是区块链中认定用户持有比特币的凭证,一旦丢失密钥,虚拟币即成为“死币”,永远丢失。犯罪分子在明知他人持有比特币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黑客手段远程破解电脑,盗窃他人合法持有的比特币密钥,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

类犯罪。比特币的暴富效应如同漩涡,不断吸引不懂区块链技术的投资客加入,犯罪分子利用投资客的信息盲点,搭建境外平台承诺提供人民币、虚拟币互相兑换服务,收割一定“韭菜”后关停平台,套现离场;或者提供虚假的区块链虚拟货币与比特币或者人民币互相兑换,这种行为往往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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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发布、平安武汉编辑:郭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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