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再次强调:任何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无效,损失自担!_本体金:ONTC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币、Q币,点券,微币等,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便士币等。此前不少人乐忠于炒作虚拟币,一度也是非常火热,但是随着国内对于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定性更加明确,继续投资的人已经越来越少,本文将通过一则2022年的最新案例表明国内司法机关对于虚拟币投资交易的态度,欢迎读者关注和留言。#货币#

法院判决虚拟货币挖矿协议无效,四川省发改委称年初已清理多座矿场:3月1日消息,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宣判后,北京朝阳法院致函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四川省发改委回函朝阳法院,称已于2022年初拆除多座虚拟货币“矿场”,严厉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及交易行为。

在此案件中,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北京青年报)[2022/3/1 13:29:59]

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的经过:2021年6月29日,许某为投资ONTC本体金获利向朱某转账。为方便投资,许某要求朱某代为购买ONTC本体金后再转至许某本体金客户端账户。朱某代为将许某转账的本体金出售后,再将返利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后因本体金客户端不能打开使用,无法取得获利,双方产生纠纷。许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显示挖矿机纠纷网购合同有效:据澎湃新闻,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公开宣判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2018/10/10]

然而,诉讼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动态 | 法院判定加密货币公司Copytrack有权追回错误发送的以太坊:据CCN报道,加密货币公司Copytrack2014年2月15日错误发送530个以太坊至其客户钱包,但是投资人Brian Wall最初拒绝返还ETH,后来同意遵守遵守规定,但是又称黑客盗取了账户的ETH。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判定Copytrack可以追回错误发送的530个以太坊。该裁决并不仅仅声明Copytrack是错误发送的ETH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当前的持有人无论是Brian Wall还是黑客,都必须向公司支付530 ETH的费用。[2018/10/9]

法院经审查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韩国法院判定比特币具有经济价值:韩国法院首次裁定比特币具有经济价值。这推翻了早期法院不承认数字货币的裁决。本次裁决的案件涉及“没收191个比特币”。梅根援引一位律师的解释说:“承认虚拟货币可作为没收的对象的意味着它将被转移到国库并用作国家预算。”[2018/2/1]

本案所涉ONTC本体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根据前述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ONTC。本体金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许某系通过多次与朱悦语通过转账进行投资与获取返利,但许某自行掌控ONTC本体金客户端及账户,根据许某多次向朱某发送ONTC本体金转账记录来看,许某已经获取了相应的本体金及返利,仅是委托朱某进行本体金的买入与卖出,投资人为许某本人,许某娣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风险自行承担,故许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故许某无论是委托朱某购买本体金还是从朱某处直接购买本体金,本质都是以现金换取本体金、目的是为了获利,不改变其投资行为的性质,其投资损失应由许某自行承担。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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