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窃取平台虚拟币被建议量刑3.6-4.6年,最终争取到缓刑!_USDT:USDT价格USD币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假售假、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等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办理具体有一定理据的涉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数字经济;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外盘期货、买卖外汇、外汇对敲等金融衍生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等制假售假犯罪刑事案件。

几名黑客,利用技术手段入侵了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窃取了平台的虚拟币,最后通过其他虚拟币平台变现了,这是我办理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A利用某网络技术渗透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获取平台的拨币权限后,在该平台注册账号自己拨币,然后通过某匿名聊天软件与B约定将获取的M虚拟货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予以变现,变现的途径是先兑换为USDT,再兑换为门罗币,最后再通过OTC变现人民币。

数据:2022年前11个月黑客窃取加密货币价值已达43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7%:金色财经报道,根据网络安全公司Privacy Affairs最新发布数据显示,从2022年1月到2022年11月,黑客窃取的加密货币价值高达43亿美元,比2021年同期增长37%,其中规模最大的黑客攻击包括:AxieInfinity(6.25亿美元)、Wormhole(3.2亿美元)、Nomad Bridge(1.9亿美元)Beanstalk(1.82亿美元)和Wintermute(1.6亿美元)。(blockworks)[2022/12/27 22:09:47]

检方指控逻辑:

公诉机关认为A伙同B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虚拟货币,再将其变现人民币获利30多万元,该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后来,在开庭前,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将我的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增加为60多万元,这一变更必将导致我的当事人的量刑增加,因此情形非常不利。

动态 | MakerDAO提出新安全提议以防黑客窃取抵押品:金色财经报道,Maker Foundation提出了一项新的安全提议,以引入治理安全模块(GSM)。如果提案获得通过,则GSM延迟将从0小时增加到24小时。此前,自由开发人员Micah Zoltu发布博客文章警告称,一个漏洞可能会使该系统损失价值3.4亿美元的ETH抵押品。该漏洞允许任何持有约52000 MKR的攻击者将MakerDAO系统中的所有抵押品毫无阻力地转移给自己。[2019/12/10]

动态 | 报告:安卓漏洞StrandHogg允许黑客窃取加密钱包信息:金色财经报道,12月2日,挪威应用安全公司Promon披露了一个名为StrandHogg的安卓漏洞,据报道该漏洞已经感染了所有版本的安卓,并使排名前500位的最受欢迎的应用处于危险之中。StrandHogg伪装成受感染设备上的任何其他应用程序,允许恶意应用程序通过显示恶意和虚假的登录页面来诱用户证书。据报道,除了窃取加密钱包登录凭证等个人信息外,StrandHogg还可以通过麦克风监听用户的声音,读取和发送短信,访问设备上的所有私人照片和文件等。Promon的研究人员进一步指出,他们已经在去年夏天向谷歌透露了该发现。然而,尽管谷歌确实删除了受影响的应用程序,但似乎并没有针对任何版本的安卓系统修复该漏洞。[2019/12/4]

辩护过程:

经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认为该起案件的罪名适用没有异议,但作为网络犯罪案件尤其是虚拟货币案件,发现该案件的控诉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主要集中在入侵证据以及虚拟货币变现证据均无法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于此,我采取了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

动态 | 比特大陆起诉黑客窃取其币安账户比特币:据CCN报道,比特大陆11月7日在华盛顿西区美国地方法院对一名神秘黑客提起诉讼,该黑客据称在4月份从该公司的币安账户中偷走了比特币。也许为了更好地隐瞒自己的身份,黑客并未将比特大陆的资金直接撤回到他们自己的比特币钱包中。相反却使用比特币人为地夸大了MANA代币的价格,使MANA的价格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从0.12美元飙升至0.34美元,将其市值提升8000万美元。诉讼声称,黑客从Bittrex向币安转移了大约230万枚MANA,并将通过清洗交易获得的比特币发回给Bittrex。比特大陆声称,他们在黑客攻击中损失了大约617枚BTC,价值约550万美元。[2018/11/10]

针对相关证据能否证实A使用技术手段入侵过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我发现证据材料中缺乏大量证明A使用技术手段入侵平台的痕迹证据,同时发现证据材料无法锁定该虚拟货币平台的入侵者就是我的当事人A。

动态 | Pigeoncoin被黑客窃取2.35亿枚Token:一名黑客花了一整天的时间,利用Pigeoncoin源代码中的一个漏洞,窃取了2.35亿枚PGN Token,经过一天的努力,这名黑客获得了1.5万美元。[2018/10/5]

其中,一般来说,证明具有入侵的事实必须有相关的入侵痕迹证据,根据根《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围绕其利用的程序工具、技术手段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设备信息、软件程序代码等作案工具;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操作记录、网络浏览记录、物流信息、交易结算记录、即时通信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内容;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内容。

但在该案件中,既没有入侵网站系统的作案工具等物证,也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入侵系统的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入侵轨迹证据,而只有被告人的供述。

同时,经过阅卷,我还发现,就在涉案虚拟货币平台丢失虚拟货币的当天以及前后近一个月,该平台的服务器曾受到多次异常访问,有不同的IP地址进入该平台提取虚拟货币,因此,该平台虚拟货币的丢失无法排除是他人而非是我的当事人A所为。

更难以解释的是,我的当事人A入侵平台的时间与平台虚拟货币丢失的时间相差近一个月,也就是说,当平台被入侵后,当时并没有提取平台内的虚拟货币,而是等到一个月之后再去提取虚拟货币,而这一事实显然违背了生活常理。

基于此,我在审判阶段直接提出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A入侵涉案系统的事实,也无法排除他人入侵涉案虚拟货币平台窃取虚拟货币的合理怀疑。

针对于相关证据能否证实A将窃取的虚拟货币予以变现获利的事实,当时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获利分为两部分:

一是将获取的部分平台虚拟货币提取到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在平台内兑换为USDT;

二是将平台窃取的部分虚拟货币分多次转向B的虚拟货币钱包,B再将其在第三方交易所兑换为USDT后,转入我的当事人的虚拟货币钱包;

最后,我的当事人将收到的USDT,通过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兑换为门罗币,后变现为人民币。

后来我发现证据材料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窃取的虚拟货币流转的部分钱包地址并非我的当事人的钱包地址;二是窃取的虚拟货币在与其他虚拟货币相互兑换时,钱包地址无法一一对应;三是没有任何证明我的当事人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变现为人民币的OTC交易记录。

根据我发现的证据问题,我向法院写了一份《关于涉案虚拟货币流转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详细的论证了上述三大问题,并给出了结论:

1.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部分钱包地址不是我的当事人的钱包地址;有关窃取的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部分钱包地址之间无法一一对应,因此,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变现的事实;

2.侦查机关调取的关于窃取的虚拟货币在与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流转时的部分钱包地址交易信息不一致;因此,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在第三方虚拟货币平台变现的事实;

3.现有证据材料缺乏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在第三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兑换为人民币的交易记录,因此,无法证实我的当事人将窃取的虚拟货币变现为人民币获利的事实。

案件结果:

经过审判阶段的证据不足的辩护,后来与法院达成最终妥协方案,在开庭时,采取认罪认罚,退赃的策略,最终争取到缓刑。

总结:

针对于虚拟货币的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往往需要审慎审查证据,从证据层面分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虚拟货币案件中,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流转记录,能否一一对应,能否锁定就是行为人所使用的钱包地址。当发现证据问题时,就应采取证据不足的辩护策略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任何辩护策略的采用都应保持灵活变通,证据辩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当事人换取实体刑期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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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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