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杨涛:探索数字货币首先需要明确概念_区块链:区块链TEC币有这种币吗

当前,数字货币成为国际组织、各国央行、业界与学界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此我们需要围绕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范畴进行梳理,从而尽量避免误读。作为起点,法定货币与非法定货币,是一对值得探讨的专业概念,当加上“数字”之后,二者变得更加复杂。

第一,所谓法定货币,是依靠法律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也是以政府信用支撑的特定“政府债务”,并且由各国央行来发行和维护。在某些国家,除了本国法定货币之外,其他主权国家的强势货币,可能也被允许具备法定货币功能,从而产生某种“本币替代”。在我国,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也是一种信用货币,当然部分贵金属纪念币按照法律规定,也具有法币的功能。信用人民币总体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其具体边界也在不断变化。 

声音 |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央行数字货币可结合区块链等提高基础货币的投放效率和管理效率:12月18日,证券时报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旭的文章《加快推进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文章表示,建设科学稳健的现代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体系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核心内容。建设科学稳健的现代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体系需将前沿的科学技术及时融入货币政策,提高货币政策的精度和效率。例如,主动开拓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和投放机制,不仅提高了法定信用货币的防伪技术、实现货币流通的全程监测、有效监控非法活动,而且可以结合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提高现金等基础货币的投放效率和管理效率,还可以有效追溯和绘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供给量合理区间的计算精度、利率工具与经济体系之间数量关系的计算精度等。[2019/12/18]

就法定货币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按照IMF的统计方式和思路,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统计那些执行货币职能的各种金融工具,如通货、存款、外汇、票据、短期债务工具等。通常我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M0、M1、M2等,就是基于此思路,而且各国的统计边界都有所不同。二是从货币发行的主体来看,包括央行、存款货币机构、部分非金融机构等,其中央行发行的是基础货币。三是从货币需求方来看,则关注非货币发行企业和居民部门等的货币持有结构。 

声音 | 社科院郭金龙:深化技术与业务融合 完善区块链技术在保险业应用:根据金融时报消息,近日,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龙接收采访时表示,从安全性、信任和效率三个角度,看到区块链技术对保险行业的积极影响。但区块链技术在可伸缩性、安全性、标准化方面都存在局限性,保险公司在采取具体措施之前,必须深入了解。认真研究区块链技术所依赖的网络效应和具体的监管条件。从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支持力度,提升行业竞争力、深化区块链技术与保险业务融合三方面来促进和完善区块链技术在保险行业中的应用。[2018/9/3]

早期狭义观点,认为只有央行发行的通货(直接债务)才是法定货币;后来慢慢扩展为基础货币(储备货币),包括货币发行(流通现金M0+银行库存现金)+金融性公司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而银行存款货币则是某种私人债务货币,因为理论上银行会有破产可能性,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里,其最终信用支撑或许难以过渡到政府信用。再后来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法定货币是一个综合体系,央行、存款性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都可发行,但是不同主体发行法定货币,其货币属性、信用等级有差异。由此出现了更广义的存款货币。 

社科院赵磊:比特币具备财产属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赵磊认为,通过“挖矿”行为取得比特币,从法理上说,应当属于物权原始取得根据中的劳动生产。在承认数据权利的前提下,应该承认其合法性。《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都为承认类似于以“挖矿”形式取得比特币的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预留了立法空间。[2018/5/4]

第二,所谓私人货币,是指私人之间达成共识的一种交易媒介,只需要交易双方认可,但不能通过任何渠道向公众发行。在很多国家,发行私营货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也有一些国家中,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现代央行制度建立之后,法币虽然获得垄断地位,但私人货币仍然有其存在空间。如政府的法币信用崩溃时,或者特定群体、场景、交易更适合私人货币时,它就会走上历史舞台。如在世界各地出现的支撑老年人互助体系的“时间货币”和企业按照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发行的“消费积分”等。

中国社科院经济博士王彬生:区块链并不是一个太高深的技术: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飞鸟·区块链技术与应用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经济博士王彬生表示:“我不认为区块链是一个多高深的技术,是因为信息传递成本为零的时候,区块链这种加密的技术才导致了这一切成为了可能,区块链只是提供了技术的解决方案,我们不能把它理解成多高深的科技。”[2018/3/29]

第三,明确数字货币的概念逻辑。我们需要从数字货币背后的发展演变,来看看其发展脉络。一则,从信用卡到移动支付的工具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电子钱包的出现,实际上都对应了账户与货币形态的变化,但仍没有跳出央行信用、银行信用的覆盖范畴。二则,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介入电子支付服务领域,其发行的多用途类电子支付工具,对应账户的货币属性发生异化,需要按流动性进行甄别,由此影响到存款货币的边界。三则,在多元化的网络经济时代,也出现了由某些“网络货币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支持的虚拟货币。如果这些虚拟货币最终用于购买程序开发商所提供的电子产品,则交易中真正发挥媒介作用的是现实中的货币。四则,上世纪80年代开始,基于特定密码学的网络支付体系、匿名密码货币受到关注,直到2009年诞生了比特币,这就是算法信用支撑的、数字场景下的私人货币。 

通常我们谈的数字货币,应该是最后一种加密数字货币,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重视,就是因为此前的私人货币相对来说规模和功能有限、影响可控;但数字私人货币却打开了“潘多拉之盒”。 

当然,现实中数字货币被赋予了五花八门的概念,当我们讨论时,指代的内涵可能包括:基于TOKEN的“去中心”加密数字货币,中心化、准中心的加密数字货币。

原标题:探索数字货币首先需明确概念 

 撰文: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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