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 哪种模式涉非法经营罪?_虚拟币:比特币

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动态 | 香港拟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等纳入监管框架:根据信报财经新闻,针对完善监管,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新一份《财政预算案》表示,会进一步加强香港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包括考虑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与珠宝玉石及贵金属行业纳入规管框架内;计划在今年内就具体建议进行公众咨询。陈茂波称,国际监管机构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去年中就香港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完成了全面评估。香港成为亚太区内第一个成功通过组织审核的成员地区,政府会参考评估报告的建议。此外,他还表示,会继续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落实最新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以维持香港的金融稳定。[2020/2/26]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声音 | 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会长:考虑建立外部技术委员会:据日经新闻消息,在日本金融厅第六次加密货币交易所研讨会上,日本虚拟货币交换业协会会长奥山泰全表示,已经对交易所内部网络安全的自律监管施加以限制,并且增加了热钱包中不受监管的虚拟货币的上限。此外,将考虑在早期阶段建立外部技术委员会。[2018/10/3]

韩国国家情报院称朝鲜窃取价值数百亿韩币的虚拟货币:在接收来自国家情报院(NIS)的业务报告之后,韩国国家情报委员会委员金炳基(???)在记者新闻发布会中称,朝鲜为了窃取虚拟货币正在试图进行黑客入侵,并表示现在已有价值数百亿韩币的虚拟货币已经被盗取。根据韩国国家情报院的报告表示,“去年,朝鲜通过向韩国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其成员发送黑客电子邮件来窃取密码,现在这些交易所已经有数百亿的虚拟货币被盗走。”[2018/2/5]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违反《外汇管理条例》),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近期法规修改,现为年化15.4%),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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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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