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工作论文:如何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避免重蹈网贷平台覆辙_区块链:联盟链

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能有效应对潜在风险和挑战,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的覆辙?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的2020年第二期工作论文给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这篇名为《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及其对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机制的启示》的论文,作者为深圳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文红。

现年49岁的李文红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在赴深圳任职前,为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此前,李文红曾多次就资管新规、银行理财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安排公开表态。

动态 | 银保监会打非局:全国将在2020年春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关注区块链等重点领域: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消息显示,处非联办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一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指出,要把握重点领域,针对以投资理财、养老保健、私募众筹、区块链等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行为,及时揭示手法、提示风险。[2020/1/3]

银保监会工作论文称,在金融业务对现代科技的应用呈加速趋势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区块链、分布式账户等金融科技发展对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银行监管的影响,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和政策辅导,强化专业资源配置和工作机制建设,做好监管准备。

声音 | 银保监会于学军:区块链等似乎处在突破前夜: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保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11月12日在“财经年会2020:预测与战略”上表示:“2020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外部环境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一是美联储从今年7月末开始的货币政策调整,已连续减息三次。同时,美联储停止缩减资产负债表,近期又开始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这对美国及全球市场都会带来明显影响,也致使各国货币汇率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刺激明年下半年全球需求回升,进而拉动世界经济增长。二是一些科学技术上的突破与创新,如5G的商业化运用已经开始,许多改变或会超出想象。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区块链等,似乎也处在突破前夜,加之5G技术的开发应用可能提供意想不到的助力,从而对经济增长带来重大影响,有的甚至对金融、货币等形成直接影响。[2019/11/13]

与此同时,要对“新业务新模式”及时进行穿透定性,明确业务实质和所应适用的监管框架。

中国银保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陈伟钢:区块链十大趋势:近日在杭州举办的“无界区块链全球中小企业区块链产业峰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陈伟钢发表了关于“区块链政策导向与发展趋势”的看法。他认为区块链现在有十大趋势:

1.区块链行业应用加速推进,从数字货币向非金融领域渗透扩散;

2.企业应用是区块链的主战场,联盟链与私有链成为主流方向;

3.催生多样化的技术方案,区块链性能将不断得到优化;

4.区块链与云计算的结合将越发紧密;

5.区块链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安全防护需要技术和管理全局考虑;

6.区块链跨链需求增多,多联互通的重要性凸显;

7.区块链竞争日益激烈,专利争夺成为竞争重要领域;

8.区块链投资持续火爆,代币众筹模式累积风险值得关注;

9.区块链技术与监管存在冲突,但矛盾有望进一步调和;

10.可信是区块链的核心要求,标准规范的重要性日趋凸显。[2018/5/20]

工作论文指出,总体上看,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在现行监管框架下,依照金融业务的本质,分类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为此,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穿透”原则,无论某项业务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都能透过现象看本质, 深入研究其业务模式、产品结构和流程,分析其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申领的牌照类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

论文称,目前,国内外已形成广泛共识,鉴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负外部性,所有金融业务都应当持牌经营并纳入金融监管。 因此,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科技企业,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取得法定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谈及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关键的,论文认为,在于能及时对各类实质为“金融业务”的经营活动进行穿透定性,对没有牌照但实质上开展金融业务,或者虽有牌照但超范围经营、未按照业务实质遵守相关监管法规的情形,在规模不大、社会影响面较小的时候就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从根本上防止今后再出现“类网贷问题”。否则,待非法或不规范金融业务发展到较大规模后才进行整治,往往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付出沉重代价,也容易干扰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对于“监管沙盒”,银保监会工作论文表示,要密切跟踪研究各国在监管沙盒机制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试点机制,即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对于可尝试但又暂时看不准的业务,可先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持续开展并予以推广,既避免监管制度安排妨碍金融创新,也防止因监管不足和滞后造成“创新”风险隐患。

与此同时,工作论文还提出了一些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是否存在不恰当的融合、是否存在交叉补贴?有没有按照商业和市场原则开展关联交易?有没有运用垄断地位和资金优势,进行低价倾销、亏本销售,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另外,有没有做好客户信息保护,有没有不恰当地使用客户信息?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业,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长期稳健发展,因此不仅是金融监管机构,也是其他政府部门需要高度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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