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刚公布的我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在顶层设计上设定了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迄今尚难被破解的区块链系统所蕴含的重大数据安全价值,其多个结点参与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为降低数据安全风险与政务信息共享开发,提供多参与方的数据共享模式;不设用户上限的去中心化共识以及智能合约下商业运用场景的可拓展性,为确保数据安全下的数据利用与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了业务兼容性良好的技术解决方案。
其中,运用最为成熟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因其迥异于一般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的技术模式,突破了目前基于电子数据相关法律的规制射程,而呈现出自我印证的技治主义特征,即以技术结构中的数据可比对和可追溯性,构造出从前期数据生成到后期数据检验的闭环系统。
然而,区块链存证复杂技术的差异性,特别是基于加密和简化目标所采用的哈希数值转化方式,及为确立上链时间所适用的默克尔树技术结构,造成了入链前电子数据鉴真以及入链后原始数据丢失等问题,亟待进行存证技术类型识别与运用场景细分,解决其存证技术实体法评价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法评价的真实性问题。
波卡中国社区:波卡或将在3月进行Kusama插槽竞拍,4月进行波卡插槽竞拍:波卡中国社区PolkaWorld官方公众号表示,官方目前还没有公布具体的插槽拍卖时间。目前,平行链功能目前正在测试网Rococo上进行测试;平行链功能在开发、测试等完成后就可以上线;插槽竞拍会在平行链功能上线后很快开始;Kusama上的平行链插槽竞拍会先于波卡进行。PolkaWorld猜测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大概今年3月左右会进行Kusama插槽竞拍,而波卡插槽竞拍大概在4月。[2021/1/11 15:54:2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互联网法院的规定中将区块链识别为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区块链存证运用的合法性,也指出了基于“真实性证明”的认证方向,成为我国进行前瞻性试验立法的有益尝试。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指明了现有司法所理解的区块链存证,将其运用场景单纯设定在了区块链证据保全程序,并将其定位为面向事后救济的证据性功能装置。
中国社科院特聘导师王彬生:区块链运动的本质是资产转移上链:金色财经现场报道,8月2日,由金色财经主办,阿里云、中科云创、99EX、Asproex、热币、ChainUP、金色算力云首席合作的共为·创新者大会在郑州举办。区块链联合发展组织、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金融专业特聘导师、天使投资人王彬生做了主题为《2020区块链市场投资逻辑》的演讲。王彬生表示,技术成本的普遍降低加快了区块链的发展,信息传递成本接近零是区块链运动的时代前提。通过经济本质来看,区块链的普及宏观上是一场资产转移运动,传统的资产将逐步转移到链上。微观上个人行为将价值化,传统的中心化机构对个体的价值剥夺现象将逐步被打破。[2020/8/2]
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所设立的天平链、司法区块链与网通法链即是这种电子存证定位的应用成果,也成为了最为显见的区块链存证基础场景。
尽管存证的技术原理不尽相同,但区块链存证技术类型却有主链、私链、联盟链与侧链的分野。其一般以系统是否锚定比特币为基准进行识别:主链即为比特币系统。侧链以应用链双向锚定比特币获得不可篡改特性,借应用链智能合约满足复杂现实应用设计。私链则自建独立于比特币的区块链系统,以专用协定满足特定用途。联盟链则升级了私链,将类似司法鉴定中心、公证机构甚至是纠纷解决机构(如法院)作为重要节点,以增强联盟链的公信力。
声音 | 中国社科院何海峰:数字货币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带来冲击: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表示,数字货币作为新生事物,可能给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经济运行甚至是社会稳定带来冲击,对较为发达的经济体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结构、产业体系比较复杂,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将‘牵一发而动全身’。(上海金融报)[2019/12/10]
因为智能合约的拓展运用,联盟链与侧链极大丰富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场景,其存证本身不但可成为交易的载体,也因此获得了自我执行的功能。阿里巴巴的区块链音乐技术与柯达公司的图片版权区块链交易等,就是将区块链所具有的存储、支付和追踪盗版等功能进行系统集成。此类区块链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存证,既包含了版权作品内容本身,也能通过预设协议进行交易过程设计与代币(token)支付,完成相关格式合同缔结与履行。
这一全新复合型场景,显然是既有互联网司法解释下区块链证据狭小范畴所未能涵盖的,而需要向合同、金融等复合实体法律体系进行合法性识别。一方面,具有自我执行功能的智能合约,应把合约主体身份和预设内容的合法性,纳入格式合同的规制并以此获得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区块链系统工作量机制的代币,尚须进一步具体化在民法典赋权性规定中,解决代币作为特殊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以区别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并为其规范运用提供合法性。
声音 | 中国社科院李扬:Libra会对人民币国际化形成强大的障碍:据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8月1日消息,《中国外汇》2019年第15期刊发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的文章《必须重视Libra的挑战》,文章表示,在现行的国际秩序下,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上,Libra作为基于一篮子货币的合成货币单位,与 IMF特别提款权一样,属于超主权货币。Libra价格由这一篮子既有主权货币确定,Libra没有货币创造功能便成定论。深一步看,Libra的发行100%基于法币储备池,因而也不可能产生铸币税。这种“挂钩”安排,也进一步使基于Libra不可能生成真正意义的货币政策。综合以上特点,笔者倾向于认为,Libra所推动的远不是货币非国家化的过程。基于Libra 的存贷款活动不会创造新的Libra。首先,Token在区块链不同地址之间转移过程中总量不变,Libra 也不例外;其次,扩大 Libra 发行的唯一办法是增加法币储备,这就杜绝了它可以倍数创造的可能。基于一篮子国际储备货币,Libra先天地就有跨境支付之便利,这对于我国的支付行业发展,尤其是境外拓展,是一个直接挑战。倘若我们进一步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特别是要通过它来推行人民币国际化,Libra显然就形成了强大的障碍。[2019/8/2]
基于密码学的区块链技术原理,可通过《密码法》所指向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构资质获得法律意义的转换,以便进入区块链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确立真实性。然而,衔接现实生活与代码空间的区块链运用场景,还需进一步解决外部电子数据入链前的法律评价,才能使架设于区块链上的衔接行为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与执行,实现从虚拟到“现实生活”的程序性转换有效性。
声音 | 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向阳:区块链技术的进步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据东南网消息,针对未来5—10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李向阳在《求是》上做了相应的分析与展望,他表示,在全球层面,经济全球化是时代大潮,深入发展的大势不可逆转。以人工智能、区块链、3D打印、基因、大数据、清洁能源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蓄势待发,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比如,区块链技术的进步不仅能解决互联网交易中“第三方平台”的信任难题,而且直接派生出了数字支付中的比特币。这将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国际间交易方式,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升级。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保护主义不可能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永久性障碍。[2018/11/1]
以版权领域为例,电子数据入链前衔接问题涉及确权数据入链与侵权数据入链的两大主要场景。确权入链,是指法定权利形成之后通过区块链系统形成确权凭证,这要求相关区块链系统同时具备权利形成要件认定与证据功能确认。其版权入链,系权利主体通过相关主体身份确认后,将创作作品上传到区块链系统并转换为哈希值上链,以获得平台出具的含有首发时间与权利信息的权利凭证。侵权入链,则依权利人指示,由区块链系统中预设的取证软件程序,将按固证要求自主获取相关侵权电子数据,并将该数据转换为哈希值后再上链。平台存证内容包括了固证“原始”电子数据与存证的区块链密匙,可供后续纠纷解决时进行侵权内容与侵权时间识别。
为此,一种共性的区块链可采性证据基准,需要满足入链前被存证电子证据真实性要求。从确权入链来看,其采用了吸纳性解决思路,即将待入链权利内容与形成时间交付于权利人。判断此区块链可采性的核心,在于存证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的等同证明。这一证明路线,可从代表节点用户身份的CA证书或存证的主体身份识别上予以简单证明即可。
从侵权入链来看,其采用权利人指示后的自动执行机制,是一种通过“代码来执行法律”的技治主义逻辑,最大程度避免了人为干预,确保了证据资料的客观性。针对该区块链存证的可采性证明,为避免另行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程序繁琐,由法院在认证时直接在系统调取比对固证信息哈希值与上链哈希值,以识别待证事实真伪。
类似的,依托上述司法存证区块链的公证机关、鉴定中心等关键节点出具的公证或鉴定信息,也可在传统的电子证据认证框架下,完成入链证据可采性的证明。此外,围绕入链之前应建立证据形成的前端审查机制,探知电子文档生命周期中形成初期的归档节点。
在技治主义语境中,智慧法院建设使得法院一改其兜底后置的谦抑角色,前趋到法律关系形成之初的证据固定参与者。实体面向如互联网法院主导的司法区块链,对接了微众银行等小额金融的自执行机制,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了对合同履行的代码化控制,其是一种强势技治主义的表露;程序面向则是本文所讨论的面向纠纷个体的解纷赋能工具,其活化也简化了当事人自行取证的处理程序,并实际上在技术治理层面激活了法院传统的职能。
从其本质来看,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用以诉讼证明的工具,而向数据时代的法院赋能,将面临着解决法院“公证职能化”与“保全前置化”的维度选择问题。
如依前者,公证职能在大陆法系很多归于法院,以作纷争之预防职能,但涉及对法院组织法的审判权能范围拓展与否的评价,也有扩张与续造的不同解释。广义说则可将其区块链存证视为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合理延伸,以类似与诉前调解接近的逻辑,作为其证据保全职能的扩张。
如依狭义说,则法院应寻求从诉前证据保全的特殊处置进行合法性的续造,即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完成后,若当事人未实施起诉,则法院所保全证据仍存有证据效力而不受影响。
保全职能前置则存在着对民诉法诉前保全规定的续造问题,即在法院获得对当事人案件管辖前,而径行启动依当事人申请的“非诉前”证据保全。如不与“不告不理”之原则有所抵牾,则意味着证据保全职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证职能的回归。
鉴于我国法院功能确认的宪法属性以及司法谦抑性,较为合理的赋能路线,应走出法院主导区块链存证的窠臼,循向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认证职能进行规范性解释,以解决上揭或公证或保全的局部正当性的问题。此时,法院将不再作为区块链存证系统的重要节点,而仅拥有在立案后从区块链系统后台审核验证涉及存证密匙的权限,也免于《数据安全法》语境下法院区块链存证系统的数据“政务化”,并避免过度卷入存证而致司法中立性丧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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