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买卖和非法买卖外汇,有一种案件是没争议的,即地下钱庄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实现外汇-人民币的转换。
为什么虚拟货币交易会被大量地下钱庄接受?
因为传统模式下,单向业务容易导致流动性问题。
所谓单向业务,即地下钱庄在一段时间内只提供非法的外汇买进或者卖出业务。
比如地下钱庄帮助外贸商户换汇,在境外收取外贸商户外汇,在境内支付对应等额的人民币,以前的钱庄做法就是形成外汇和人民币的资金池,实现资金流平衡,钱庄收到美金后,需要把美金卖出去给其他客户,换成人民币,然后将人民币支付给外贸商户的国内账户,此种对敲模式下地下钱庄构成非法经营罪,是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司法解释明确的,此种模式下,地下钱庄需要时刻保持美金和人民币资金池平衡,或者实现业务对应上的平衡,即既要找到外汇的卖方,也要找到外汇的买方,不能在一定时间段内出现单向业务比例的过多,否则会导致自身流动性不足,比如长时间的只开展买入美金,支付人民币的业务,最终会导致地下钱庄人民币储备不足从而无法开展业务。
哈萨克斯坦矿业托管公司Enegix计划通过建造水电站来实现能源自主:11月9日消息,哈萨克斯坦矿业托管公司Enegix首席执行官YerbolsynSarsenov和销售总监DmitriyIvanov在迪拜举行的世界数字资产矿业大会上表示,Enegix计划通过建造水电站来实现能源自给自足。
哈萨克斯坦正面临严重的电力短缺,政府还起草了一项法案,将国家电网向新矿场的总能源供应限制在100兆瓦。该公司表示,作为试点的一部分,它将在明年第一季度开始建设水电站,并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将其水电装机容量扩大到150兆瓦。[2021/11/9 21:37:41]
而虚拟货币的跨国界和便利性的特点,特别是稳定币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俄罗斯议员试图通过新法案将电子支付和加密货币进一步分离: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将对一项法案进行投票,该法案可能无意中澄阐述了电子支付钱包和加密钱包之间的区别。该法案旨在使数字交易中的匿名支付成为可能,前提是这些支付是以法定货币进行的。法案由包括国家杜马金融市场委员会主席Anatoly Aksakov在内的议员提出,似乎是为了将电子支付行业合法化,使之避免与加密货币相关法规捆绑在一起。如果该法案被投票通过成为法律,它将在俄罗斯的加密货币和电子支付平台之间制造又一个不和。(Cryptonews)[2020/12/18 15:39:33]
比如某地下钱庄收到客户张三的卖出美金需求后,地下钱庄将美金在虚拟货币交易所购买某个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以太坊或者泰达币,然后又通过交易所在一定的时间点将虚拟货币在国内卖出成人民币,由此实现了外汇-虚拟币-人民币的价值转换,期间地下钱庄不仅可以赚取帮助用户换汇的手续费,还可以通过虚拟币的买进卖出可能实现价差获利,既解决了单向业务的流动性问题,又因为资金优势让地下钱庄实现了新的赢利点,因此,大量的地下钱庄开始成为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重要客户。
观点:委内瑞拉人希望通过加密货币保障金融安全:非营利研究组织“开放式货币计划”(Open Money Initiative)的联合创始人Alejandro Machado在CoinDesk刊文称,委内瑞拉人希望用加密货币来保障金融安全。委内瑞拉目前约有64%的交易以美元进行。其中大多数是现金交易,因为当地银行不为大众提供美元的支票或储蓄帐户。因此,委内瑞拉人不得不同时处理两种次优货币,即迅速失去价值的数字玻利瓦尔,以及美元。从理论上讲,加密货币应该可以填补这一空间。[2020/9/1]
此种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此种模式,即虚拟货币+对敲外汇买卖型地下钱庄,有观点认为存在一定争议,即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问题。
声音 | Abra首席执行官:SEC不通过比特币ETF申请是因为不符合其能够批准的模型:据cnbc消息,比特币支付初创公司Abra的首席执行官Bill Barhydt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通过比特币ETF申请是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申请者符合SEC能够批准的模型。他还猜测监管机构或将在明年同意推出比特币ETF,因为比特币ETF的需求很高。[2018/9/4]
曾律师认为,此种模式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9年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将对敲模式定义为非法经营罪,就是将开展跨国资金兑付,同类币种在境外和境内只有单向流动的模式定性为非法买卖外汇,原因就是开展这类经营活动的地下钱庄或者外汇经营者,本质上依然是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频繁开展外汇兑换活动,该犯罪行为的对象是外汇本身,虽然在行为上人民币和外汇没有发生直接的交换,但是行为的性质依然是一种开展非法兑换外汇活动的业务行为。
对敲型地下钱庄和直接开展倒买倒卖外汇的地下钱庄本质上并无区别,司法实践中区别就在于证据的呈现方式,即外汇的支付流水和人民币的支付流水会发生在不同的空间,而传统的倒买倒卖型地下钱庄,常见上世纪80.90年代的外汇兑换银行和外贸专营商店附近,特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证据呈现的物理空间可能是一致的,但这也并非绝对。两种模式,实际上是相伴相生的,即便没有2019年非法买卖外汇的司法解释,对敲型地下钱庄定性非法经营罪也是没有争议的。
而回到本文讨论的问题,即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进行外币的转换,对外提供人民币-外币转换的服务,是否就影响了地下钱庄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犯罪定性?
答案是并非如此,丝毫不会影响,不管是前文讨论的对敲型地下钱庄还是倒卖型地下钱庄,都可能采用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资金转换和资金池平衡操作,而如果把虚拟货币替换成其他虚拟的资产,比如游戏虚拟充值卡,国际基金份额,贵金属持有份额等等,实际上都没有区别,实际上提供的都是一种流动性的解决方法,或者是的解决方案,而买卖虚拟货币,在此处,和买卖游戏点卡等虚拟商品行为也没有本质的区别,他们本身都是不涉嫌犯罪的中性投资行为,但是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和解决资金平衡的工具。
但是,也要正确区分跨国买卖虚拟货币行为中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的行为和本文讨论行为定性的本质区别,具体可见曾杰律师此前撰文《跨国搬砖是否会涉嫌非法经营外汇?》,该文对于虚拟货币与非法买卖外汇有更加深度的讨论,跨国搬砖和通过虚拟货币转换外汇,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两者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这种相似性,是在非法律人士眼里的相似性,甚至是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正常识别两者的区别。
但是,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包括未来对于虚拟商品交易的监管,相信会越来越严格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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