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USDT涉刑分析_USD:SDT

近日,我们在与一些币圈的朋友们交流时,发现他们对于USDT的性质认定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认定倾向不一。为避免该种倾向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为各位读者梳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法益与货币性质外延,分析从事USDT兑换业务的涉刑可能。

在一些币圈朋友看来,我国法律仅保护人民币的法币价值,其他国家的法币并不具备法币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锚定境外货币的虚拟货币自然不具有危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微博官方:共处置131个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违规营销账号:金色财经报道,微博官方公告称,对从事非法证券、期货、虚拟货币买卖活动及通过微博博文、私信等方式导流至QQ群、微信群、公众号等站外平台等违规营销信息进行集中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采取删除内容、禁私信功能、内容降权、禁言直至注销账号处理。本次共处置账号131个。微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断升级技术手段、调整产品策略、优化监控和处理效率,持续加大对平台上存在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治理,绝不姑息。[2023/3/10 12:55:01]

由此可见,我国在评价货币类犯罪时,对于法币的认定范围是涵盖境外货币的,这也就产生了锚定境外货币的稳定币的法律风险。

韩国检察官起诉20人因加密货币泡菜溢价非法获利1.7亿美元:金色财经报道,韩国检察官于1月18日起诉20人非法汇出约4万亿韩元(约合32亿美元)的海外汇款,并从加密货币泡菜溢价中非法获利高达2100亿韩元(约合1.7亿美元)。被告人利用 256 个韩国银行账户伪装成外贸付款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并购买加密货币,随后在韩国以高价出售了加密货币。据称,这些非法交易发生在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泡菜溢价率高达5%,检察官目前正在努力没收 131 亿韩元(约合 1060 万美元)的非法所得。[2023/1/19 11:21:35]

USDT是中文名叫“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四川金融工作小组:注意“炒币”等非法集资新花样:4月15日,四川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公益海报,提醒人们注意身边的金融安全,需注意“炒币”“炒汇”“网购刷单”等非法集资新花样、新套路。(四川在线)[2020/4/15]

但也正因为这种稳定性,飒姐团队认为,与美元一比一挂钩的特性使得USDT具备了一定的法币性质与金融属性。而从USDT的具体流通而言,USDT已被国外诸多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结算货币使用,具有取代法币作为计价标准的客观表现。

声音 | 北京金融监管局局长:对打着区块链旗号的非法金融活动采取零容忍的态度:5月21日,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主办的2019北京金融科技协同创新论坛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霍学文提到,近期区块链应用开始增强,一批企业蠢蠢欲动准备各种各样的发币模式。这些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北京市对此“零容忍”,要取缔,严重的会配合机关。对于现金贷、校园贷从业机构,各种变脸方式都能监测到。霍学文称:“建议你还是收手,不要再从事这个业务。从事了怎么办?就是零容忍,取缔!我管不了还有,大家没必要走到这个地步。”[2019/5/22]

在我国,个人兑换外汇具有一年5万美元限额,但个人却可以在境外交易所通过兑换USDT绕开外汇的管制,具有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可能。

综合而言,USDT是由非官方主体发行,具有法币性质,且存在替代法币流通可能的虚拟货币。

USDT兑换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论述,飒姐团队认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正如前述,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飒姐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

此外,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而言,此前飒姐团队认为侦查机关适用可能性较大的“国家规定”是2017年出台的94号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这是USDT兑换业务出罪的关键。

然而,于2020年10月23日公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却打破了这一出罪思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事实,其效力级别已达到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标准,USDT兑换业务属于发售代币的帮助行为,具有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依此为业的从业者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违反国家规定”已不成问题。

USDT兑换业务刑事风险愈发明显,非法经营出罪路径愈发狭隘。在基本构成犯罪争议较小的情况下,从业者如何保全自己成为最重要的事。飒姐团队建议,谨慎行事,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让金融人免受囹圄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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