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基础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
随着web3.0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将元宇宙经济纳入税收监管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否能容纳元宇宙经济?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给伙伴们深入分析。
元宇宙用户经济活动可税性尚不明确
我国在《民法典》中已经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正式得到认可。但虚拟货币、NFT和元宇宙却不能简单的类比虚拟资产,直接纳入现有的税收管理体系。
元宇宙经济主体具有纳税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元宇宙中的用户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则其在元宇宙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就具备了宪法的义务来源。
nChain对元宇宙开发公司Transmira进行战略股权投资:2月21日消息,公链解决方案提供商nChain宣布与元宇宙开发公司Transmira达成战略联盟并且正在对该公司进行战略股权投资,以发展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具体投资金额暂未公开。
据悉,Transmira是元宇宙平台Omniscape的开发公司,该平台主要提供具有城市规模的数字孪生和虚拟商品货币化功能服务,可通过3D对象和NFT连接现实世界实物资产。
此外,nChain首席执行官Christen Ager-Hanssen将加入Transmira公司董事会。[2023/2/21 12:19:10]
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公民作为元宇宙用户属于我国法定的纳税主体。
韩亚金融集团公布2030年中长期战略目标,以更好应对元宇宙等未来产业:6月6日消息,韩亚金融集团(Hana Financial Group)为更好应对“元宇宙”、“区块链”等未来产业,改组了企业文化和战略部门,并公布了2030年中长期战略目标。
从去年6月开始的11个月里,韩亚金融1.2万多名职员参与了由职员调查、深度访谈、元宇宙研讨会、收集顾客意见、外部专家访谈、咨询等组成的“New Vision”项目。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All Connected in Hana Finance”,该愿景强调互联互通,以信任、创新和平台为该集团的三个方向。
通过一个名为“O.N.E. Value 2030”的新战略目标,韩亚金融表示,将专注于价值,而不是单纯的外部增长。(The Korea Herald)[2022/6/6 4:05:17]
而元宇宙经济是否属于征税对象,我们暂且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进行考察。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进行考察: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汉威科技:目前不会针对元宇宙进行业务拓展:4月19日消息,汉威科技(300007.SZ)4月18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面向未来的数字时代会持续完善以传感器为核心的物联网生态布局,不断提升传感器、物联网等数字技术能力,元宇宙可能会用到公司相关的技术产品,但公司目前不会针对元宇宙进行业务拓展,也暂未收到您提到的相关邀请。[2022/4/19 14:32:13]
如前所述,元宇宙中可以形成市场和各类经济主体,在不同的元宇宙中,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中进行多样化的交易。那元宇宙中以虚拟货币结算的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各类个人所得似乎同样属于合法的征税对象。
具体来看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全国政协委员谈剑锋:应加强对元宇宙市场的监管,防范新型数字经济风险:3月5日消息,全国政协委员、第五空间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认为,数字经济要深化发展,必须要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要谨防资本利用国家发展规划和热点概念,出现新的虚拟经济泡沫。应对“元宇宙”市场乱象,应提前布局“元宇宙”行业监管、技术研发和舆情引导。谈剑锋建议:一是提前研究政策,布局行业监管。二是系统布局“元宇宙”核心技术。技术层是“元宇宙”的领先场景,是大型企业与跨国公司角逐的关键领域。
三是进一步加强舆情引导。资本市场对元宇宙过热投入,以及社交媒体如火如荼的宣传,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或不良影响。[2022/3/5 13:39:25]
劳务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腾讯吴运声:针对元宇宙会在擅长领域做相关研究:12月23日消息,在“创变者”2021年度腾讯Light论坛上,腾讯云副总裁、腾讯优图实验室吴运声表示,针对元宇宙,腾讯优图实验室内部会在原来工作基础上做一些调整。现在会做一些3D建模、场景建模、人脸人体建模和交互相关的技术。但是元宇宙概念和范畴比这些东西大很多,我们并没有因为元宇宙现在很火,就全力去搞这个,会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去做一些相关的研究。(科创板日报)[2021/12/23 7:59:36]
因此,我国公民在元宇宙中的经营活动,在元宇宙中取得的收益均可以被涵摄进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但该结论却并不一定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针对元宇宙税收监管缺失的重要原因。
元宇宙税收监管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税收法律保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核,指的是征税主体若要对纳税义务人征税,就只能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进行。这既是对政府征税权的制约,也是立法机关对征税立法权的实质性控制。
这是现代国家民主政府的重要原则,目的是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任意对人民科征税收。具体来说,如果要对元宇宙经济中的主体进行征税,则必须以法律的方式明确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以及征税办法,否则就不能对其征税。
因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明确的税收法律是向元宇宙经济征税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针对元宇宙税收的相关法律,这就导致难以对元宇宙中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监管。
在可预见的未来,随着元宇宙经济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缺乏明确的税收监管将会导致国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基本社会公平都会受到影响。无论是修订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是重新制定针对元宇宙内经济活动的新法都是刻不容缓的。
元宇宙具有税收监管的必要性
元宇宙具有创造完全自由市场的倾向
不受监管的自由市场是区块链技术从诞生之初就开始追求的终极目标,区块链技术有许多的特征,但如果说哪一个是最能代表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那只有一个:去中心化。基于此,元宇宙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反中心、反权威、反监管的特质,在元宇宙创建者的价值观中,自由市场是权重最高的考量因素。
因此现阶段的元宇宙试图制定一套架设在代码上的规则,这些规则和现实世界中的法律类似,只是执行效率会因为智能合约变得更高。这意味着元宇宙用户的数据资产将归属于持有私钥的钱包地址,数据资产的流通也将脱离一切金融税收监管。
元宇宙及NFT等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
作为承载用户财产的基石之一,NFT市场在今年呈现爆炸式增长,NFT产品天价成交的消息频现,20201年3月11日,数字艺术家Beeple的作品《每一天,前5000天》,拍出了6934.6万美元。引动资本纷纷布局甚至下场参与其中,根据今年6月CarbinVC发布的《NFT行业发展报告2021》显示,NFT市场逐年呈倍数级增长,2019年到2020年,USD交易总额从6286万美元上涨到2.5亿美元,增长近三倍。随着元宇宙的继续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其市场会再次扩大。
另外,互操作性将是元宇宙要突破的下一个方向,互操作性的实现将会加速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深度融合。互操作性指的是用户对传统虚拟资产使用场景限制的突破,该技术可以使用户们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虚拟资产带出其原生生态系统。
举例来说,用户可以把在A元宇宙中创造和获得的NFT等虚拟资产代入B元宇宙中进行使用、交易、处分。互操作性的实现将是元宇宙发展中的伟大一步,现实的说,只有具备互操作功能的元宇宙,才能真正地使NFT等虚拟资产实质上具备与现实世界中的有体物相等的物权所有权。这是元宇宙与现实世界虚实相生、加速融合的关键一步。
元宇宙经济的参与者需要税收监管
一方面,税收监管是对元宇宙等行业合法性的确认:由于NFT和元宇宙都没有明确法律约束和监管规定,因此当前的NFT交易中往往存在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无法明确、无法受到法律保障甚至其合法性都受到广泛质疑的境况。元宇宙和NFT行业的公司甚至做区块链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都有违反法律的风险。
另一方面,税收监管落地可以促使元宇宙和NFT交易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例如版税监管体系可以为NFT作者带来合法的可持续收入,并且在后续转售中也为买家们提供收入。此举对开放NFT二级交易市场来说至关重要,有利于元宇宙和NFT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写在最后
不仅是元宇宙,其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也一样亟待税收监管的落地,这并非单方面的需要,而是双向的奔赴。社会公平需要更加完善高效的税收来支撑,区块链技术行业更需要监管来为自己“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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