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观察 | 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一文看懂要点_虚拟资产:IOTA

2020年11月3日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香港金融科技周表示,香港证监会将公布全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以防止任何类型的虚拟资产平台。

2020年11月4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文件“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就加强香港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立法,向公众征询意见。建议包括在《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a)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 (b)建立贵重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两级注册制度;以及(c)作出杂项技术修订。

《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新增3项修改的其中一项,就是欧达礼提到的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条例》附表2 所订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金色晨讯 | 10月13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以太坊信托、七国集团、数字欧元、Bitbay

1.灰度以太坊信托已正式获得SEC批准。

2.七国集团草案:反对Facebook推出Libra稳定币。

3.美国CFTC主席:监管落后于加密货币与区块链的发展。

4.欧洲央行行长:央行正非常认真地考虑推出数字欧元。

5.英国央行行长贝利:很难看出比特币有内在价值。

6.爱沙尼亚交易所Bitbay再次突然宕机 现已恢复。

7.工行“智慧银行旗舰店”已引入区块链等技术。

8.报告:未来10年区块链将为全球经济带来1.76万亿美元增长。

9.比特币夜间持续上涨,日内最低报11474.17美元,最高报11724美元。[2020/10/13]

金色财经记者总结了咨询文件中“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的要点,包括对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的定义、获取牌照资格、监管机构及其权力、以及惩罚规则。如下:

金色晚报 | 12月27日晚间重要动态一览:12:00-21:00关键词:北京证监局、陈纯、韩国央行、日本金融厅

1. 北京证监局发布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2.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纯:区块链产业生态初具 强监管方能行稳致远。

3. 央行狄刚:区块链为解决贸易融资业务痛点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4. 韩国央行将成立央行数字货币(CBDC)研究专项工作组。

5. 胡继晔:EURO Chain更偏向于B端 DCEP更偏向于C端用户。

6. 河北省工信厅副厅长:深化区块链等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7. 北京市将探索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场景应用试点。

8. 日本金融厅:不能在日本创建和出售虚拟货币ETF。

9. 马来西亚积极发展虚拟银行业务 将发放五家数字银行牌照。

10. 金色财经主办的“与时共创”颁奖盛典在京举行。[2019/12/27]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虚拟资产具体界定为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资产价值的单位;其目的(或拟议目的)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以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作投资用途;并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分析 | 金色盘面:BTC多头强弩 似有力竭之态:金色盘面综合分析: BTC虽然持续走高,但是蕴含的危险也在不断累加,从30分钟、1小时、4小时到6小时K线图,都出现了技术背离现象,虽然目前尚未有一个周期发出信号,但不代表多头可以高奏凯歌,相反,我们看到多头的攻击力越来越弱,如果不能持续走高,哪怕一个低级别分时的背离,都可能是溃堤的那个蚁穴。目前我们建议投资者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做好风控。[2018/9/2]

虚拟资产的定义不包括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以及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和认可结构性产品)。根据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不可转移、交易或互换的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如飞行里数、信用卡奖赏、礼品卡、顾客奖赏计划、游戏代币等),亦不属虚拟资产。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无论其价值是否稳定),因此声称有资产作担保,借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所谓的「稳定币」),亦属受规管的虚拟资产。

分析 | 金色盘面:IOTA跌幅扩大,创出年内新低:金色盘面综合分析:IOTA跌幅扩大,24小时跌幅达15.25%,并创出年内新低,目前短线阻力变成0.83美元,支撑关注低点0.78美元,继续下跌风险较大。[2018/8/7]

参考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标准及评估香港虚拟资产活动风险,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打击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并规定任何有意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向香港证监会领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和其他规管要求。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指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不论是否同一种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

金色财经讯:10月24日,第二届中国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大赛北京初赛在清华大学信息技术研究院成功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个团队携带各自创新项目参加了角逐,来自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启迪数字集团、世纪互联集团等40多家企业的近50位全国区块链领域顶尖的技术、业务和投资专家参加了项目审查和评议。[2017/11/6]

私人交易平台(即只提供平台让虚拟资产买家和卖家展示买盘和卖盘(不管是否设有自动对盘机制),然后在该平台外进行买卖)若不会在任何时间管有客户的金钱或虚拟资产,而实际交易在该平台外进行,则不属规管范围内。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并不普遍。以独立业务模式在香港运作的虚拟资产付款系统或托管服务的公司,数目有限。过去几年, 首次代币发行在香港亦未再有出现。香港有少量场外交易活动和加密货币柜员机。但是,有关交易需涉及金融机构 (以兑换至法定货币),因此可透过金融机构的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掌握有关交易的资金流向。会定期检视有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并在适当时考虑是否将有关业务纳入规管。为此,发牌制度会提供一个框架,以便有需要时可将虚拟资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虚拟资产活动纳入规管。

任何人士有意经营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方可成为《打击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具规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需有合适的架构以确保延续性。因此,建议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司,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要求申请人有固定营业地点,可确保香港证监会以此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操守和合规情况。

不具备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业模式(例如独资经营或合伙),均不符合资格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文件建议赋权香港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施加发牌条件,监管事项包括只限专业投资者、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业务稳健程度、风险管理、分割管理客户资产、挂牌和交易政策、财务汇报及披露、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预防利益冲突等方面。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可向香港证监会领取牌照。

香港证监会监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打击条例》下的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规管要求的合规情况,包括进入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处所进行例行视察、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纪录、调查违规情况、及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行政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香港证监会获赋权,在有理由相信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有违规的情况时,委任核数师查核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有联系实体的业务状况。此外,香港证监会亦可在必要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防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继续违规。

具体而言,建议赋予香港证监会以下权力:(a) 禁止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进一步参与任何交易 ,以及╱或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其相关实体只可以指定的方式运作其业务;(b) 限制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财产(包括客户资产和其他财产);以及(c) 规定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有联系实体以指定方式持有财产,以确保财产可偿付债务。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500万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万元。

任何人士在申请牌照的相关情况下,就任何事项作出虚假、具性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和罚款100万元。

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两年及罚款100万元。他们亦要面对行政处分,包括谴责、勒令作出纠正,罚款(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或因违反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或其他规管要求的不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开支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有关香港加强打击以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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