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跑分可能会构成哪些犯罪?(二)_300:狗狗币能涨到300美元吗

虚拟货币跑分可能会构成哪些犯罪

在前几期的分享中,飒姐团队为读者们介绍了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形,相信大家对该种新手法及其有可能触犯刑法的风险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期将继续在该种新手法上,以典型案例分析的形式,结合20年12月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罪的修改为大家分析法院是如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罪?以及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区别。

案例:陈某某、郑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0382刑初897号

一、案情概要:

2016年开始,黄某1因为多份生效民事判决未执行,被上限制消费黑名单。2017年至2018年,黄某1利用山寨虚拟货币“星某链”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期间陆陆续续将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经多次周转后转入到被告人陈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2018年8月份,黄某1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到被告人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用这300万元为郑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投保人为郑某,被保人为黄某1;剩余300多万元存入陈某某银行理财账户。2018年9月10日,黄某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乐清市局刑事拘留。上述款项共计600多万元中,90万元系黄某1集资犯罪的违法所得。

中国建设银行:不得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划转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资金充值以及提现、购买或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不得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划转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资金。[2021/6/21 23:53:59]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机关抓获,且明知黄某1系失信人员的情况下,仍到工商银行办理挂失换卡,后陆续将上述300多万元资金分多笔以现金取款或转入他人账户等方式转移。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郑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机关抓获,且明知黄某1系失信人员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保险资金300万元赎回,扣除手续费后获得赎回款276.45万元,并于2018年9月24日将上述资金分多笔转移至他人账户,用于购买虚拟币。

二、法院认为:

告人陈某某、郑某明知是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新华社:虚拟货币乱象丛生,“韭菜收割机”亟待整治:今日,新华社发表题为《虚拟货币乱象丛生,“韭菜收割机”亟待整治》的文章称,去年以来,比特币暴涨带动了整个币圈的疯狂。包括马斯克在内的一些知名人士更是成为许多虚拟货币的“带货者”。狗狗币、柴犬币在马斯克的“喊单”中暴涨暴跌。

随着炒币风潮兴起,缺乏辨别能力的投资者正成为围猎目标。一边是“山寨币”大行其道,一边是庄家野蛮收割,行业乱象对居民财富的威胁日益增加。众多业内人士呼吁,该领域亟待有关部门进行整顿与规范。[2021/5/15 22:06:39]

三、案例分析:

焦点一:刑法修改后,被告人是否还需要“明知”涉案款项为罪的七种上游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动态 | 韩国警察对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进行检查:据Moneytoday消息,韩国警察今日对韩国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的外部服务器进行检查。对此表示,这种案件一般利用外部服务器、PC、邮件账号等外部渠道来夺取资产,由此为了确保追踪外部渠道时所需要的资料而进行检查。Bithumb曾在3月29日发生了内部人员作案,夺取143亿韩元(8,463万元)的安全事故,并对直接要求进行调查。但用户的资产安全的保存在冷钱包中。[2019/4/15]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2020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罪已经被删除了“明知”的要件,这意味着自行为构成罪罪的入罪标准有所降低。虽然《刑法》不再要求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需要以“明知”为主观要件,但并不意味着构成罪可以缺乏“主观故意”。

我国刑法总则故意犯罪的概念规定了“明知”要素。《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可以认定,故意犯罪既要求有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要求有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合二为一,才是故意犯罪。因此,即使《刑法》将“明知”要件从罪中删除,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罪的过程中依然会综合全案证据考虑被告人是否具有的“主观故意”。

声音 | 日本自律组织主席:将虚拟货币ETF引入日本法制白区非常困难:据Coinpost消息,针对彭博报道的关于日本金融监管机构可能会批准虚拟货币ETF一事,自律组织Okuyama主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虚拟货币ETF引入日本法制白区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能实现,那将是好事,因为虚拟货币的存在也将得到再次确认。[2019/1/8]

在本案中,关于四名被告人“明知”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通过下面一系列的证据可以证明两名被告具有的“主观故意”以及对自己经手的钱款为犯罪所得具有“概括”的认知:

2017年至2018年,黄某1利用山寨虚拟货币“星翰链”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期间陆陆续续将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经多次周转后转入到被告人陈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机关抓获,且明知黄某1系失信人员的情况下,仍到工商银行办理挂失换卡,后陆续将上述300多万元资金分多笔以现金取款或转入他人账户等方式转移。

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bitFlyer发布公告称今早日经新闻报道的消息与事实不符: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bitFlyer发布公告称今早日经新闻报道的有关bitFlyer的消息与事实不符。并称该公司为维持健全运营、防止不法收入转移,已将防止和恐怖融资等问题作为重要课题之一。另该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前,已对客户信息登陆的信息资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此外,公司为了防止不正当的日元存取款,查询顾客的注册银行账户信息的银行网络,在核对完毕时才允许日元提取和虚拟货币转账。该公司还设置了IP地址访问权限,防止不法入侵。此外,该公司会根据公司指定的某些条件向希望转账的客户验证其他身份,并在未来继续加强客户支持系统以进行严格的验证。且为加强以上对策,防止违法收入转移,该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自4月26日起做出以下更改:

1、对于以交易为目的的顾客,在交易时间确认完成之前,包括收到用于身份验证的注册邮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日元提取和虚拟货币转账等。

2,未完成交易确认的客户,将无法在“使用比特币”的情况下购买易换成钱商品。[2018/4/12]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郑某明知黄某1涉嫌犯罪被机关抓获,且明知黄某1系失信人员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保险资金300万元赎回,扣除手续费后获得赎回款276.45万元,并于2018年9月24日将上述资金分多笔转移至他人账户,用于购买虚拟币。

由此,法院可以认定两名被告在很大程度上“概括”的知晓自己经手的欠款为犯罪所得,其后一系列的转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也可以证明两名被告具有的“主观故意”。

争议焦点二:何种行为会构成罪?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何区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删除“明知”后,无论是自还是他都不需要“明知”要件,罪只需要有主观故意即可被认定,不再需要明知是七种上游犯罪及其违法所得这一事实。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院在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罪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因此构成罪的关键就在于被告所操作的涉案款项是否属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一旦有证据证明涉案钱款属于或部分属于上述其中犯罪,被告就有被认定为罪的风险。

四、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区别

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跑分的实际案例中有不少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同时构成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的案件。看似相同的行为为何会构成两种不同的犯罪?其实只要将两罪的区别说清,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先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的法律依据前面已经讲过,此处不再赘述。总的来看,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罪的保护法益和行为不法内涵均包含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一般犯罪,而罪属于特殊犯罪。

从四要件方面来看,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其次,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罪只能由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特定七种罪名的犯罪所得构成,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则可以是一切犯罪所得的赃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被告涉案款项的性质来确定具体构成何种罪名,例如我们在往期反向中介绍过的“胡某某、李某某等被控罪一案”在该案中,被告人同时构成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因就在于涉案款项一部分来源于金融,另一部分来源于电信。

五、写在最后

如前所述,删除“明知”要件后,自行为入罪且罪的定罪标准降低。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防范罪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对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被告涉及的钱款是否属于罪认定的七种上游犯罪都应该慎之又慎。有学者认为“明知”虽然被删除,但其不应被弃用,应当以“明知”为他行为的出罪条件,继续发挥“明知”在犯罪主要是他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但理论仅是理论,一切还有待实践来一一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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