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Lido:建议用户自行检查V2初始参数并与相关合约进行匹配:5月12日消息,流动性质押协议Lido在社交媒体透露,针对即将到来的V2版本升级(UTC时间5月12日14时),建议用户自行检查初始参数并与相关合约进行匹配。
此外,Lido还透露由于subgraph(子图)重新同步,Rewards仪表板今日凌晨被短时关闭,但根据Lido官方Rewards界面显示,目前仪表板已经恢复。[2023/5/12 14:58:37]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Coinbase推出事实检查功能:Coinbase推出事实检查(Fact-Check)功能,以打击在网络上被分享的“有关Coinbase或加密货币的错误信息和错误特征”。(Cointelegraph)[2021/5/27 22:49:07]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与“存续证明”的证明理论。
动态 | 韩国警察对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进行检查:据Moneytoday消息,韩国警察今日对韩国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的外部服务器进行检查。对此表示,这种案件一般利用外部服务器、PC、邮件账号等外部渠道来夺取资产,由此为了确保追踪外部渠道时所需要的资料而进行检查。Bithumb曾在3月29日发生了内部人员作案,夺取143亿韩元(8,463万元)的安全事故,并对直接要求进行调查。但用户的资产安全的保存在冷钱包中。[2019/4/15]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动态 | 贵州开始第二批整改 矿场接受实名制检查:据聪日报此前报道,从11月5日开始,贵州、新疆的部分矿场被停电整改,接受实名制和税务检查。据悉,最近又有一些矿场收到了整改通知。聪日报记者采访了一位贵州的矿场主,据其了解,第一批矿场整改已经基本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仍然会被限电。该矿场主介绍,最近几天又有矿场陆续接到了整改通知,预计可能会影响更多矿场。聪日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某企业通知证实了这个消息。该企业通知发布于11月16日,通知上称“按照网安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求,我司对下属所有客户使用服务器进行实名信息上报。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我司将于11月16日12时关停未提交实名制信息资料客户所涉及服务器。关停业务后,请尽快补提交资料给我司人员恢复业务”。据悉,第一批整改通过的矿场可能将在最近几日恢复供电。[2018/11/16]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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