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被盗 会受法律保护吗?_比特币:bitpiecom官网下载正版

一行代码蒸发64亿人民币。这个不可思议的黑客操作发生在2018年4月,仅仅因为被黑客找到了一个代码漏洞,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产品的全部市值瞬间被全部转出,趋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张某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

2020年,南昌市破获一起区块链比特币盗窃案,涉案金额近1450万元,该案已抓获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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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盗取事件频频发生,对于虚拟货币国家一直持否定态度,受害者多选择“自认倒霉”,受害人这种心理让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那么,虚拟货币被盗真的无法可依吗?如果发生虚拟货币损失,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阿联酋要求代理人报告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的房地产交易:金色财经报道,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UAE) 政府表示,它正在为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的房地产交易引入新的报告要求。

根据WAM 发布的一份报告,改变报告要求的决定是在阿联酋经济部、司法部和金融情报局 (FIU) 举行的几次会议和讨论之后做出的。讨论的重点是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和律师事务所应如何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房地产购买或销售报告。

作为新的报告要求的一部分,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向金融情报局报告“单笔或多笔现金支付等于或高于 55,000 AED (约合14,974 美元)的所有现金交易。就数字货币而言,当支付包括使用虚拟资产时,代理人和经纪人必须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news.bitcoin)[2022/8/13 12:22:35]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连年赤字的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Korbit被NXC公司收购后身价大涨:韩国最早的虚拟货币交易所Korbit于去年9月被韩国NXC公司收购后身价大涨。据悉,Korbit设立4年多以来,企业估值猛增了1500倍。有分析称,虽然Korbit每年都出现赤字,但是因为其拥有区块链这一新技术,使其获得了高估值。市场预计NXC公司将会把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其游戏事业上。[2018/3/8]

作为区块链通证之一的数字货币,在我国称之为“虚拟货币“。关于虚拟货币的提法最早见于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因无法从银行获取虚拟账户,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将被中止:韩国虚拟货币交易实名制从今日开始实行,但是除了Bithumb,Upbit, Coinone, Korbit 等一些交易所之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无法从银行获取虚拟账户。因此虚拟货币交易所表示如果银行拒绝为交易提供虚拟账户的话,将中止虚拟货币交易。并且30日虚拟货币交易所Coinpia通过官网表示如果一直不能使用韩币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话将于韩国时间2月6日0点开始中止交易。[2018/1/30]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币风险,文中首次提及虚拟货币并初步定位它为虚拟商品,否定它的货币属性。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证监会副主席认为 不愿意让比特币在国内流通的原因是虚拟货币缺乏验证:据了解,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达沃斯谈比特币监管:由于虚拟货币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还需要验证,我们不愿意让比特币在国内流通、交易,因此我们在去年关闭了比特币交易所。这也是中国金融监管高官在本届达沃斯首次讨论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过金色财经浏览会议议程发现,本届论坛增加了多场区块链、虚拟货币等相关的场次,与往年有很大不同。[2018/1/23]

《公告》将虚拟货币解释为不由货币当局发行,由市场融资主体发售的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货币属性。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总裁王永利称 虚拟货币必须达成实名制标准: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王永利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必须用线下的东西,必须用法定货币,这也不现实。但是,未来网络虚拟币、代币只能是商圈币,界定商圈币的时候就要界定范围是什么,允许法定货币和它兑换,但是必须达到实名制、原币、原账户的进出,不能超出这一范围。[2017/12/4]

综上,虚拟货币在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货币是可用于交换的虚拟形态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虚拟货币因其有价值,且为人所控制,故亦是财产,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前的监管政策仅是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禁止银行提供交易相关服务,获取、持有虚拟货币并未被禁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仍是持肯定态度的。

典型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可寻求法律救济

(2018)浙01刑终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币账户密钥,在互联网上通过该密钥登陆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币账户,盗走该账户内669136个瑞波币。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将窃得的瑞波币,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网关、RippleFox网关等中间交易平台销赃变现,得赃款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95234元赃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剩余赃款因被害人投诉而被中间交易平台机构冻结。被告人丁某用于转移、销赃瑞波币的两个账户中剩余64.825个瑞波币。案发后,机关从中间交易平台追回并扣押赃款人民币894366.73元。

法院认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瑞波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买卖业务,但本案案发时瑞波币仍可交易、兑换,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5刑终10号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佣在某游戏充值工作室内任职,负责处理以比特币为交易工具向外国网站购买苹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国内客户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而经济拮据,故萌生盗取被害人周某网站账户内比特币的念头。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的网站账户内的比特币共计1.91308个转移至其网站账户内,后转售给他人变现获利人民币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

法院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是有其现金价值的,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故李某所实施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沪0106刑初551号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并无实体,但其具有与股份、股票、债券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应则一重罪盗窃罪予以惩处。

除以上盗窃情形,我们发现全球范围内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盗案件均源于交易平台被攻击,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术漏洞盗窃大量用户的虚拟货币,一旦发生此种盗窃,往往因技术、管辖等问题难以侦查,发生巨额损失难以追回。最后提醒:虚拟货币投资,未知变量较大,风险较难控制,请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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