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对虚拟货币再次表现出高压态势,在三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会议中对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多地也相继出台惩戒“挖矿”的各项措施。
从2017年下半年起,数以千计的区块链媒体扎堆出现,媒体质量更是参差不齐,这也就导致存在区块链媒体在提供迅速、广泛的消息时存在审查不严格,存在掺杂歪曲事实甚至虚假内容的情况。"广告主们其实并不看重媒体的权威性,也不注重点击量,他们有着强烈的针对性,只是希望获得媒体的背书,"为此,有人怒斥区块链媒体是“犯罪帮凶”。所以,飒姐团队今日文章旨在分析区块链媒体协助项目方宣传数字币项目是否存在刑事风险。通过前期的检索分析,飒姐团队发现区块链数字币项目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便是组织领导活动罪,所以本文便以组织领导活动罪为着手点进行分析。
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与Mythical Games合作推出区块链手机游戏:4月26日消息,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和 NFL 球员协会与区块链游戏独角兽 Mythical Games 合作,在 App Store 和 Google Play 商店推出了他们的第一款基于区块链的游戏。在名为"NFL Rivals"的游戏中,玩家可以作为总经理管理自己的球队,并在街机风格的游戏中扮演他们最喜欢的球员。得益于区块链,用户还可以购买、收集和交易 NFT 数字物品,解锁特殊活动和游戏内奖励。[2023/4/26 14:28:27]
组织领导活动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现场 | 首都在线CTO郑义:区块链可以帮助数据存储实现可信: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15日,华山论剑2020网络安全大会于西安召开,在大会的区块链安全与应用创新分论坛上首都在线CTO郑义演讲表示,区块链是云服务商需要进入的领域,传统云服务商需要把数据存储做到可信,而数据可信包含可证和可视化,大数据具有数据量大、存储周期长。因此,在运用区块链技术时,可以将数据指纹上链,让文件开始存储后的整个生命周期里变成可查的。对于存储需求来说,链上验证的时间会阻碍用户毫秒级的反馈,可以将链上验证部分解耦,如果有快速读取需求时可以使用传统存储工具。[2020/10/15]
目前学界的通说与官方的观点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处罚的对象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一般的参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优达学城(Udacity)推出区块链工程师认证课程:6月21日,硅谷前沿科技教育平台优达学城 (Udacity)亮相国际金融科技盛会Future of Fintech,并面向全球推出区块链工程师认证项目。该项目旨在帮助学员跟随世界区块链专家学习技术原理,并通过一系列实战项目掌握当今炙手可热的区块链技术,为投入产业建设做好充分准备。[2018/6/25]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ENT强势赞助韩国金唱片盛典,深化娱乐区块链战略版图:拥有韩国格莱美美誉的金唱片奖,于2018年1月10日、11日在韩国日山Kintex举行,此次颁奖礼由ENT重磅赞助。金唱片奖是韩国最具权威性的音乐颁奖典礼之一,此次合作不仅彰显了ENT在娱乐链产业化布局的战略野心和强势的娱乐资源,也是传统娱乐步入区块链3.0时代的代表性标志,为创建透明化娱乐新规则、全面纵深打造娱乐行业新生态书写了有力的开篇。[2018/1/10]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已有学者基于《刑法》与《禁止条例》的协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等角度提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追究积极参加活动者的法律责任。
组织领导活动罪处罚共犯吗?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存在着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共犯是否能适用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的问题,现已有文章关注于主从犯问题,但该问题并非本文的重点,感兴趣的读者可从知网查阅相关文章,本文的关注点为帮助犯、教唆犯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应该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而目前的通说认为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直接适用具体法条的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法条对本罪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处罚其他参与人员,当法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直接依据其规定处理,故认定共犯时,不能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理论服务于实践,实践也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为了弄清该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对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其中对于帮助犯进行处罚的案例不多,但亦有存在,例如将进行网站维护的人员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所以存在对组织领导活动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犯的风险。对此,肯定会有读者提出异议,组织领导活动罪对于积极参加者亦不处罚,举重以明轻,对于帮助犯更不应当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是否进行处罚,实务界已经表现出不同的声音,有实务人员建议,对于积极参加者依据不同的类型也要按照组织领导活动罪进行处罚。活动的参加者情况复杂,有的明知是组织,加入其中以求高额回报;有的被胁迫或被加入其中;也有的是为了挽回个人损失,超越法律界限,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身边的人,所以出于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认为应当对部分的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
区块链媒体可能被作为帮助犯被处罚吗?
构成帮助犯需要客观上具有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对于区块链媒体而言,存在被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帮助犯的风险。从客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为某些数字币进行宣传的行为,扩大了知悉公众的范围,而且人们出于对于宣传媒体的信赖,也会信任区块链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对相应的活动的推广起到了客观的帮助作用;而从主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在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对项目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即使了解不深,但是根据现有的生活经验,数字币等项目已经成为了组织领导活动的聚集地,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对项目方活动进行放任的间接故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故意。。所以,从主客观的角度出发,区块链媒体存在被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的风险。故飒姐团队建议,区块链媒体对区块链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不要盲目抢占地盘,势必要注意自身的刑法风险,做好自身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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