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证据在实践中应如何使用?_区块链:POL

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天津市工作会议:充分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跨部门数据平台:9月23日上午,天津市召开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在“五个方面”常抓不懈。一是以党的领导监督为统领,把党的领导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执法司法效能。二是以自我监督为根本,完善政法单位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筑牢防范执法司法腐败的“防火墙”。三是以互相监督为重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同充分发展。四是以外部监督为保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公开,畅通群众批评监督和建言献策渠道。五是以科技应用为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跨部门数据平台,加强执法司法工作监控和监管。(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2020/9/24]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观点:区块链项目治理方式选择应考虑筹码分布、项目愿景等因素:7月6日,LongHash发文《Tezos、Polkadot以及以太坊之间的区块链治理之战》。文章称,区块链治理问题中第一个核心问题在于采取链下治理还是链上治理。链上治理项目如Tezos和Polkadot已表明了链上治理的优势,即主要通过类似PoS的共识机制,以一币一票的形式进行项目治理,提案一旦获得通过就会自动升级,不会产生硬分叉。Tezos主网上线两年已进行三次升级,也彰显了链上治理的优势。而与此相反,链下治理的问题主要在于,如果核心开发者的决定未能得到其他用户的支持,项目则会大概率被硬分叉。而硬分叉是项目都不愿意看到的,因为硬分叉会分裂项目社区,损害其网络效应。但与此同时文章也提到,链上治理也有其缺陷,即巨鲸引导的“财阀统治”。如Kusama公投事件中,由于权力过大,Web3基金会和开发公司Parity无论投票与否都会招致非议。同时按照Mallika Parlikar对区块链项目利益方,即开发者、节点运营商、持币用户及普通用户的划分,大多数的区块链项目的普通用户数量并不满足应有的模型。即使是拥有大量普通用户的以太坊,普通用户的治理权重仍值得商榷。而大多数项目链下治理主要还是由核心开发者主导,是否听取社区意见取决于开发者。而这在链上治理中,则会带来不同情况。如Tezos项目 ,其开发者、节点运营商和持币用户在一定程度上是高度重合的。[2020/7/6]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行情 | 在美上市区块链中概股普遍收跌:今日美股收盘,在美上市区块链中概股普遍收跌。嘉楠科技收跌6.76%,人人网收跌1.17%,中网载线收涨1.61%,寺库收跌0.49%,迅雷收涨1.18%,猎豹移动收跌2.04%,兰亭集势收跌1.92%。[2020/2/8]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声音 | 社科院赵磊:区块链是未来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应警惕各类假借区块链名义的局:金色财经报道,对于“RXChain瑞幸链”、“阿里巴巴币”等打着知名公司的旗号进行宣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上述这些让人浮想联翩的“链”和“币”,可能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商标权、商号权。只不过,这些“链”和“币”因其与区块链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它们更具迷惑性。他表示,区块链是未来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应警惕各类假借区块链名义的局,让本该产生更大价值的底层技术成为子的幌子。[2019/11/20]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IDG资本熊晓鸽:看好区块链技术:IDG资本全球董事长熊晓鸽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比较看好区块链技术,我们也投了很多区块链项目。区块链本身是一个好技术,比如在版权、音乐上的应用。我认为未来,在应用方面,区块链可能会成为继互联网之后的一项颠覆性的技术。”而对于比特币等代币、代币交易所等看法,熊晓鸽显得迟疑,表示目前不是其考虑的内容。[2018/5/30]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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