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算力”被盗!法律怎么看?_区块链:MAC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算力”一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早期,算力是指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网络处理能力的度量单位,即计算机计算哈希函数输出的速度。后来,算力一词逐步扩展到大数据时代的运算能力。过去的20世纪是以电气化为特征的电力时代,而在信息网络时代,随着运算能力的跃升,算力逐渐成为了新的生产力特征。可以说,在信息网络时代盗窃算力,就如同在电气时代盗窃电力——两者都是对主流生产资料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然而,当下盗窃电力的行为已有了较为清晰的刑法定性,盗窃算力的行为则相比之下迷雾重重。立法上没有对盗窃算力行为进行专门规制。而以“盗窃”“算力”为关键词在知网上进行搜索,也未发现有学者进行专文论述。司法实践总是走在立法和学者前头。早在2019年,在一例真实判决中,法院就已尝试对盗窃算力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英格兰银行和英国财政部在积极寻求建立CBDC的案例:金色财经报道,英国的一项新倡议正在寻求推进零售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案例,发布了一份绿皮书并准备了一套试点。英格兰银行和英国财政部一直在积极寻求建立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案例,被称为Britcoin,因为现金的使用不断减少,私人数字货币对货币主权构成威胁。然而,这个想法受到了很大的阻力,最近的一次是来自上议院的一个贵族委员会,该委员会上个月得出结论,数字英镑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新项目是一项由支付协会、paywith.glass和其他私营行业利益相关者领导的倡议,并得到了波士顿咨询公司的支持,它希望通过绿皮书来推动对话,随后将进行现实世界的试点,研究设计问题和如何减少风险。该项目正在组建一个私人财团,使用dSterling进行试点,这是一种类似于CBDC的数字结算资产。重点将是测试用例,包括零售支付、跨境交易 Tokenisation-as-a-Service,以及如何为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发行商提供服务。(finextra)[2022/2/11 9:44:16]

案情简介

中国工程院发布“区块链+数字档案馆”案例:金色财经报道,9月3日,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区块链+数字档案馆”应用案例。

据了解,通过实施“区块链+档案”的工作模式,利用区块链技术“安全、不可篡改”的优势,长沙县档案馆将文书档案、婚姻档案、土地承包档案、林权档案等信息“上链”打造出“家门口的档案馆”,村民不出村即可查询打印所需档案资料,真正做到了跨库查询、跨馆出证,实现了“让档案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的目标。

目前,长沙县数字档案馆已对20多万卷馆藏和37万件档案进行了区块链认证。(证券日报)[2021/9/3 22:57:45]

2018年4月至今,安某使用公司发给其的苹果电脑上的iterm软件操作可以控制所有服务器的中控机,然后通过中控机上传挖矿脚本,并通过iterm软件发出批量下载指令,让200余台服务器下载了挖矿脚本。挖矿脚本可以把某公司的运算资源上传到哈希网站,哈希网站通过其上传的运算资源挖取门罗币,最后根据其上传运算资源的多少,以比特币的方式向其结算。其从哈希网站将比特币提现到otcbtc.com网站,然后通过这个网站将比特币卖了约10万元人民币,最后买其比特币的人将钱转到了其的支付宝账户里。

报告:与通过传统方式相比,通过加密货币的案例仍然相对较少:从2017年到2020年,所有加密货币中已确认的非法活动占总加密活动的百分比不到1%。与此相比,据估计,非法经济活动占全球GDP的2-4%。英国宇航系统公司(BAE Systems)于2020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与通过传统方式的数量相比,已确认的通过加密货币的案例仍然相对较小”。 (weforum)[2021/7/5 0:27:00]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安某系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的工作便利,超越某公司所赋予其的工作权限,违背某公司的意志,通过擅自植入可控制某公司服务器的程序这一技术手段,达到占用某公司服务器运算资源,利用运算资源获利的目的,其控制手段所具有的非法性不言而喻。安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同时结合其能退缴涉案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处安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独家 | 联想超级课开设区块链课程《技术入门及落地应用案例》:金色财经报道,联想超级课第41期开设区块链课程《技术入门及落地应用案例》,将于11月13日15:00开课,课程内容包括:1.比特币和区块链的关系?2.为什么区块链值得信任?3.区块链有哪些应用场景?4.区块链应用案例分析。授课讲师为联想专家高级工程师、全国Linux领域超高贡献的十大工程师之一曹达士。

金色财经查询此前课程发现,曹达士在联想超级课第6期就曾开设《解密区块链》课程。课程从五大类进行了讲解:现代密码学成果;比特币;分布式,去中心化;区块链(Blockchain);区块链平台与应用前景(以太坊,Ethereum)。[2019/11/12]

动态 | EMAC发布EOS资产丢失案例分类及风险防范指南:据IMEOS消息,截止2018年7月8日,EMAC911小组共从EMAC社区接到六起报道丢失EOS Token的案件,丢失数量从几十到几十万个不等,针对这六起案件,小组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给出了建议:

1.私钥不明原因丢失,建议各位EOS持币人需要提升私钥安全意识,绝对不可以给其他人私钥或是通过社交软件去传输私钥,最好的方法是用纸和笔抄写下来,并进行妥善保存;

2.一个公钥对应多个账户导致权限被修改,建议首先受害人一定要报警,及时向报案说明被盗的原因;其次要寻求媒体以及社区的力量制造舆论压力,但同时注意不要在事情尚无定论时去认责责任方;最后EMAC911会配合发生此类丢币事件的朋友利用EOS转账附言、OTCBTC邮箱方式对盗取账户的黑客进行通知和警告、告知违法给予压力;

3.私钥忘记、丢失和转错账户,EMAC911小组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仲裁范畴,但对于转错账户的情况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对于秘钥丢失问题,建议防患于未然,平时要加强安全意识。[2018/7/10]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安某通过植入程序来达到“盗窃”公司算力为己用的目的。法院判决安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主要是考虑了安某植入程序、控制系统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该罪而言:

第一,该罪是一个行政犯,构罪需违反前置法“国家规定”,相比其他涉虚拟货币犯罪,该前置法并不难找。如《网络安全法》第27条就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该罪有一定入罪门槛,需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指的是:

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获取第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指的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本案中,安某违法所得10万元,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在三到七年的量刑区间内量刑,法院已采取了最宽缓的刑罚。

类比该案,若个人的计算机被犯罪嫌疑人编制恶意程序劫持算力来进行“挖矿”的,只要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就可构成该罪。

盗窃算力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规制盗窃算力行为的作用,但其终究保护的法益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不是一项财产犯罪。以该罪对盗窃算力行为的规制力度远不如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那般大。因此,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问题是,盗窃算力可以像盗窃电力那样构成盗窃罪吗?

就盗窃罪的对象特征而言,算力可构成刑法上的财物。首先,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服务器对不同任务进行运算资源的控制,因此算力具有管理可能性。其次,虽然算力所依托的服务器在物理空间上没有“转移”,但算力在信息网络空间中可以转移到远方的其他服务器上进行工作,因此算力具有转移可能性。最后,在信息网络时代,我们常常为能调配更多的算力而付款买单,算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资料,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应当被刑法保护。退一步讲,算力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电力的消费、服务器的损耗,将其认定为财物没有常识上的问题。

就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而言。第一,盗窃算力排除了被害人对运算资源的支配,并建立起了新的支配关系,如上述案件中,某公司的运算资源被转移给了哈希网站进行“挖矿”;第二,盗窃算力往往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如前所述,算力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电力消费、服务器损耗,被害人的算力即使闲置也不意味着其允诺可将算力任意用作他用。

既然在理论上可将盗窃算力的行为认定构成盗窃罪,为何实践中少有这样直接的判决?这应当与算力的价值认定问题有关。普通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门槛,若价值认定不畅,则难以认定构成盗窃罪。参考同为无体物的电力,盗窃电力的数额可以按照查实的数量以及电费进行计算,算力则没有一个公允的价格。对此,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第一,按照电力的消费、服务器的损耗来间接认定盗窃数额;第二,在“偷算力挖矿”案件中,按照虚拟货币的产生数量或销赃数额来认定盗窃数额。此外,特殊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因此即使算力的价值目前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多次进行盗窃算力行为的,也应当认定其属于“多次盗窃”从而构成盗窃罪。

盗窃算力的罪数问题

就罪数问题而言,盗窃算力行为是一种自然的行为单数,即行为人通过同种行为的多个动作以实现那种指向在外部世界获得一个结果的单数的意志。具体而言,首先,该行为只有一个单数的意志,即盗窃算力;其次,虽然盗窃算力存在植入程序、上传算力多个动作,但都属于在信息网络中的同种行为;再次,上述多个动作在时空上具有紧密联系;最后,在第三人自然的观察方法里,通过控制计算机系统来盗窃算力,就像是打开钱包偷取钞票一样,是可以作为一个综合的属于单数的行为而加以辨认的。

因此,盗窃算力系一行为侵害数法益,符合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数罪之间没有关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水星链

[0:15ms0-1:6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