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跌风暴后 反思币圈金融行为_DAO:区块链

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Luna币暴跌98%登上百度热搜第7名:金色财经报道,5月12日,Luna币暴跌98%登上今日百度热搜第7名。最新数据显示,当前Luna价格约为 0.50美元,1小时跌幅33.5%,24小时跌幅达到96.8%。[2022/5/12 3:09:39]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动态 | “比特币暴跌”上热搜榜 排名第3位:11月15日上午,“比特币暴跌”上新浪微博热搜榜,当前排名第3位,搜索热度为632488。[2018/11/15]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如果一旦出现比暴跌更可怕的“矿难” 有可能出现类似2000年科技股泡沫破裂的危机:比特币“矿难”导致投资者对科技股失去信心。作为区块链技术的代表,比特币的价格暴跌将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区块链技术相关的科技股的估值。在今年6月,比特币的价格从大约3000美元暴跌到2500美元,单日跌幅超过16%。随即伴随着多只科技股的价格下降。其中,四大科技股(苹果、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的下滑对美国市场影响很大,市值一日蒸发600亿美元。此次比特币和科技股的暴跌,是由于技术故障导致数以百万计的散户无法上线引起的。如果一旦出现比暴跌更可怕的“矿难”,投资者对区块链技术失去信心,严重影响投资者对科技股的估值,势必出现恐慌性抛售,有可能出现类似2000年科技股泡沫破裂的危机。[2017/12/27]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比特币现金上涨势头受挫 现已暴跌20%:根据Bitfinex数据,美国时间15日凌晨比特现金价格由1322美元开始下跌,一路跌破1300美元、1200美元、1100美元关口,截止到16日凌晨6点半比特现金价格收于1064美元,跌幅达到19.5%,将近20%,比特现金风光不再。[2017/11/17]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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