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火币合约做市商负责人Denny:合约衍生品类投资需理性: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5月22日由金色财经、火币主办的Pizza Day活动上,火币合约做市商负责人Denny指出,火币一直认为合约衍生品投资需要把控风险、回归理性,并尽最大能力做好投资者教育。他介绍了火币合约的强大风控能力,并表示火币合约团队在研发、风控、流动性、做市商管理、大客户管理、客服系统等方面全部自成体系,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自从2018年12月10日正式上线以来,火币合约产品不断创造行业记录。目前,火币合约产品分为反向交割合约和反向永续合约两类,交易量方面均是市场引领者,未来,火币还将上线期权产品和USDT本位合约产品。[2020/5/22]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声音 | 学习时报:需采取加强加密货币权威理性分析等措施应对Libra监管挑战:今日,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发文称,科技巨头Facebook联合合作伙伴发布的全球加密货币项目Libra引发各界热议,多数讨论脱钩于金融逻辑和监管现实,具备可行性的监管应对措施自然难以生成,就此需要基于加密货币市场现实提出可行的监管建议:1.应该加强对于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权威理性分析;2.以交易平台为抓手传递监管效果;3.完善并执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9/24]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场 | 王彬生:区块链项目创新的合理性更为重要:1月8日,2019首届海南GFIS国际金融科技创新峰会在海南海口盛大开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表示,比特币出现是区块链投资1.0时代;以太坊的出现进入2.0时代,市场疯狂过后,寻找方向;由概念到现有产业应用:传统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内容产业将率先全面展开,积分类区块链资产会随风潜入夜,有标准化实物对标的区块链资产逐步进入市场。提升交易效率、减少中介中心化的成本、参与者获益是区块链项目的本质特征,创新的合理性更为重要。[2019/1/8]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动态 | 人民网评陈伟星李笑来之争:纷争接近事实时 “币圈”才能去伪存真回归理性:人民网旗下人民创投频道发表文章总结近期陈伟星与李笑来之间的争执,文章中表示:“当面临来自来自圈外的压力时,新老“网红”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也许会结成暂时的联盟。但是这样的关系显然是脆弱的,在利益纠纷面前显得不堪一击。目前李笑来等人依然牢牢把持着“币圈”的话语权,上位之路,难上加难,陈伟星选择了向李笑来直接开炮,借道义的制高点强行上位。”
文章认为,公众在随着这场纷争日益趋近事实的时候,“币圈”才能一步步去伪存真回归理性。这场战争中,陈伟星或许只想破开李笑来的霸主地位,却也摘掉了“币圈”脸上的遮羞布。若真如李笑来录音中所描述的那样,建立在谎言和黑幕之上的区块链繁荣将难以持久,共同的利益或许会让这场纠纷草草收场,但是让“币圈”回归理性和法制之路才刚刚开始。[2018/7/14]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区块链正处于“非理性繁荣阶段”: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发表言论称,目前的区块链技术正处于第一阶段,即“非理性繁荣”阶段,该阶段的两个特点是“进化”和“叫卖主义”。在区块链演进过程中,这一阶段至关重要;Gartner预计,2025年之前区块链不会出现巨额回报,这意味着今天的公司将不得不尝试不同的区块链项目以确定该技术对他们是否有价值——新增收入的可能性、成本节约、用户体验的改善。但是,实现这些价值,需要组织等待技术更加健壮、可靠,或者需要更少的定制开发;就区块链技术而言,最大的社会效应可能来自于全球供应链的非破坏性转型;此外,据Gartner最新调查数据显示,66%的受访者认为区块链是一种商业颠覆,并据此制定了相应预算;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将在区块链上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2018/2/22]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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