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数字货币“记账规则”体系的四大原则_数字货币:STRAY

作者:周子衡,原发于微信公众号“变轨账户”,原题《数字货币的“记账规则”——货币系列谈?6》

当前,货币形态出现了数字化的趋向,它并非发生在企业端,亦非发生在银行端,而是发生在个人端。数字社区个人账户体系的建立,使得个人间的数字支付成为可能。银行端是跟进方,为网络数字账户体系提供“银行头寸”。企业端也是跟进方,开辟数字账户端口以接受个人端的数字支付,并交由银行机构转为银行货币接收。个人端数字支付的发生、发展,基于数字社区个人账户体系,独立于银行账户体系,也无从遵循既有的银行账户体系、记账指令、记账规则,银行记账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端的数字支付导向新的货币形态。

观点:众议院加密法案可能对DeFi造成严重破坏:7月23日消息,Delphi Labs总法律顾问Gabriel Shapiro发文称,众议院提出的加密法案有很大的模糊性,重新赋予了SEC执法权力,并可能对DeFi造成严重破坏。他解释称,该法案扩展了当前SEC的监管范围,适用于DeFi等非合约协议,每个Token、LST等都将受到本条款的严格监管。在我看来,这是一个DeFi后门禁令。

此前消息,美国众议院于周四提出一项加密监管法案,修订后的法案从数字资产的定义中排除了一系列传统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让股权、权益证明等。[2023/7/23 15:52:37]

观点:BTC与股市等高度相关并非避险资产 且正在被用作投机工具:5月5日消息,Quantum Economics创始人、前eToro加密货币分析师Mati Greenspan表示,当市场上所有其他资产均下跌时,避险资产应能维持其价值。当比特币飙升13%,而股市也上涨了约3%,这一事实表明BTC与这些市场高度相关,而且它并不是一个安全的避风港。此外,比特币正在被用作投机工具。(U.Today)[2020/5/5]

然而,数字社区个人账户体系并不适合企业部门及政府部门,也就是说,其对公场景是封闭的,且数字社区个人账户体系之间并不联通,甚或人为地割裂开来,也就是说,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以克服数字支付的不足,满足社会经济数字化的需要。

声音 | 外媒:许多比特币投机性购买行为由论坛观点建议导致,买家必须小心:许多比特币投机性的购买行为是由Reddit论坛提供建议和观点导致的。非理性的购买导致了2017年的大规模抛售,加密货币新来者的“恐慌”导致大量投资者在峰值时买进,结果被套在高位。与股票类似,数字货币的价值往往会大幅飙升,但随后就会贬值。这些投机曲线通常被称为“拉高出货(pump and dump)”计划,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目前虽然比特币市场似乎已经找到了稳定,但潜在的牛市往往是投机性的,买家必须小心。(Beincrypto)[2020/2/24]

动态 | 加密货币分析师Alex Krüger发推反驳比特币ETF已不再重要的观点:加密货币分析师Alex Krüger发推称:许多人认为,鉴于Ameritrade和Etrade很快将添加加密服务,比特币ETF已变得无关紧要。然而,VanEck比特币ETF的目标是机构投资者,而Ameritrade和Etrade则是面向散户。ETF等于证券,现货交易则不是。SEC批准比特币ETF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且在资本雄厚的机构投资者眼中,这对于加密合法化有很大帮助。[2019/5/21]

数字法币的记账规则体系不会也不能复制商业银行的记账规则,必须由中央银行来确立新的记账规则体系。

首先,数字货币法定化,必须满足全时、实时支付。这是商业银行记账规则体系所无法满足的需求,也是其无法做到的。简单说,商业银行的账期安排不能满足数字货币运行的基本要求。数字货币没有隔夜问题,没有营业时间与非营业时间的间隔,是全时记账的,且是实时记账的,是按照秒而非日来记账的。

其次,数字货币法定化,必须满足全员、全额支付。这是商业银行记账规则所难以满足或达到的。所谓的普惠金融,即最大范围地提供金融服务,数字金融能够在成本上负担全员金融服务。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开立,是普遍性的,不受商业成本的约束,不会在开户环节制定达标“门槛”,不会有选择地提供账户服务。数字法币将实现全额实时支付的点对点的资金往来,不需作相对应的信用安排或差额支付。

第三,数字货币法定化,必须满足个人居民家庭、企业,政府机构等三大经济部门的数字记账需求。各个私人数字支付平台或网络数字支付社区只能服务于社区内的个人成员,不涉及到企业部门及政府部门,这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必须通过数字法币实现全部门的参与。换言之,数字经济要求数字货币不能排斥任何经济部门,不得排除任何个体或主体。

第四,数字货币法定化,必须满足地理空间上的全覆盖,消除“在途资金”,实现无距离差异地支付结算。数字货币是数字网络社区的产物,自始没有所谓“同城”等问题,是否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并不影响其账户的开立,账户体系不以地理区域为条件差异。至于“跨境”的情况有二:一是作为数字法币的兑换银行货币的商业银行认为存在跨境的问题,包括开立账户的主体,资金的流转,以及银行头寸的提供等诸方面,存在跨境问题,这种情况下,监管当然认为,同样存在跨境问题;二是商业银行或监管当局不认为存在跨境问题,网络数字账户体系自身便不能存在跨境问题,只是始终存在“跨社区”的情形,以及不同的数字法币之间的兑换交易问题。

简言之,数字货币的法定化,旨在全面而彻底地实现“全员、全时、实时、全额、全距”的货币流转,其记账规则体系依然完全超出了商业银行货币体系所能覆盖的范畴,这就需要确立全新的数字货币记账规则体系,货币新的形态也就此发生。于此,对其认识与分析框架正是着眼于货币新形态下的理论基础建构。

下一篇《如何理解货币形态及其新变化》,见《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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