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_数字货币:PieDAO DEFI

原题《数字化中的“货币幻觉”与“货币错觉”——货币系列谈?2》

作者:周子衡,首发《财经》杂志,节选之一,略有改动

导语

数字货币离我们的社会经济现实已越来越近,特别是数字法币,已然渐次渗透进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本文从概念、理论、政策、实践四个层面分析了数字货币,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将面临数字货币所带来的更为紧迫的实践挑战与理论冲击,亟待更为深入而成熟的理论思考和更为充分而积极的策略应对。

认识上,不宜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等概念混为一谈,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觉”或“货币错觉”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观点:与CBDC相比,稳定币的关键优势在于可编程性:4月25日消息,Cointelegraph文章称,在提供稳定价值方面,稳定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似乎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然而,加密稳定资产可以提供完全不同的用例,而CBDC根本无法与之竞争。关键是可编程性,智能合约可以自动化并为货币添加新功能。可编程性允许资产支持和去中心化,这在当前的CBDC设计中是不可能的。开发人员应该利用稳定资产提供的可编程机会,而不是试图与CBDC竞争。

稳定资产发行方明确表示,他们可以改善当前的货币体系,主要通过三种方式。首先,稳定资产有助于降低传统金融活动的成本,例如通过DeFi和汇款进行去中心化借贷。其次,在经历恶性通货膨胀的国家中,人们使用稳定资产作为保护收入和稳定支付的手段,例如通过委内瑞拉的储备协议。第三,稳定币可用于更注重隐私的支付,例如MobileCoin(MOB)。稳定资产的这三个目的属于当今金融体系的框架。因此,值得注意的是,理论上CBDC也可以解决稳定币解决的问题。[2023/4/25 14:25:28]

一.?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观点:目前DOGE正在“做一个加密货币想要做的事情”:9月6日消息,加密货币DOGE已经重新回到0.31美元上方。PAC Protocol首席执行官David Gokhshtein认为,在马斯克没有发布狗狗币相关推文的情况下,狗狗币最近的上涨表现非常好。他认为狗狗币拥有强大的社区并引入一个强大的用例,目前DOGE正在“做一个加密货币想要做的事情”,也就是发布更新以降低交易费用,并试图在推特上获得更广泛的采用。

此外,加密分析师和交易员Scott Melker(The Wolf Of All Streets)分享的图表显示狗狗币有望走高,目标价可能是0.35美元。(U.Today)[2021/9/6 23:04:22]

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列明了人民币的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两种形态,即“一法两币”。具体来说,“一法”即指,人民币作为定价、计价乃至记账单位的法定唯一性不发生变化;“两币”即指,货币形态包含数字形态和非数字形态。所谓的“非数字形态”,即银行货币,包含银行账户货币、现钞与硬币。

现场 | 观点:区块链有希望解决工业互联网的信任问题: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0月28日,第六届区块链全球峰会的分布式认知工业互联网主题论坛于上海开幕,在论坛的圆桌讨论环节,

思爱普中国陈泽平分享表示,工业互联网需要解决企业与企业间的信任问题,解决后会得到降本增效的效果。区块链有希望解决信任问题。例如企业对数据在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中有很大的需求。

钡比科技董事长许皆春分享表示,区块链最大的作用是解决数据的可信和可溯源。现在很多企业面临更多的是使用区块链提高效率,这需要对于业务流程需要非常熟悉。

联通上海分公司巴枫分享表示,运营商基于公共属性,在节点建设上,需要区块链的技术支撑,因区块链技术的成熟,才实现了企业数据共享的进步。[2020/10/28]

相较企业等机构而言,个人往往并不需要支付记账,对于使用何种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等不敏感,所受限制也不多;企业等机构的财务活动则须严格依法合规进行,没有自行选择使用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的记账自由。各国中央银行法律等均充分保障法定货币的地位,不受其他类货币与资产的妨害。

观点:DeFi繁荣正推动以太坊衍生品市场发展:AMBCrypto发文称,DeFi的繁荣目前正在推动以太坊衍生品市场发展。DeFi领域爆炸性增长直接影响了以太坊的交易成本。高昂的交易费用可能与以太坊的价格和需求背道而驰,但是因为对DeFi的需求增加使交易员争夺更多以太坊Gas来支付网络费用,从长远来看推动了对以太坊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说DeFi的发展正在推动以太坊的发展。而随着DeFi日益增长的市场主导地位和未平仓合约总量的增加,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以太坊衍生品交易商至少在当前未平仓合约到期之前对以太坊价格持积极态度。[2020/8/22]

须明确的是,数字加密资产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取得法定货币地位。所谓各种“币”的称谓,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数字加密资产,我国尚未作出法律界定,持有与交易数字加密资产既无明文禁止,也无明确司法保障,针对代币发行融资则明定非法。毋庸置疑,以“货币”来命名的加密资产,丝毫不意味着它是“货币”,更不代表它可以法外发行与流通。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加密资产,基本上都是渐趋以资产作为法律定位的。

观点:比特币、美元纸币的区别在于确定支付单位的有效性:在美联储 12日的一篇博客文章中,经济学家Rod Garratt和Michael Lee等人概述了“基于帐户”和“基于代币”的数字货币系统的特征。作者指出,比特币、美元纸币和金币之间的区别在于,支付方能否“有相当高的信心”确定支付单位的有效性。他们写道,虽然美元钞票具有防伪特征,因此很难伪造,但加密用户无法“独立”的确定他们的代币是否有效。像比特币这样的区块链,使用强大的计算硬件,确保了矿工多次确认交易的有效性,消除了对每个单元进行独立验证的需要。[2020/8/13]

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数字资产,有着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功能与潜在市场价值,对数字经济的拓展与提升意义巨大,对其应持开放态度及支持立场。但是,穿凿附会地称数字资产为“货币”,极易在经济社会中望文生义般引发“货币幻觉”,偏离其数字资产的创新方向,图利公众,引致严厉监管……

货币史上,资产上升为通货,是有先例的。阻碍加密资产成为“数字通货”的致命缺点,主要有三:一是它的法币价格波动频繁,甚或剧烈,影响到其与银行货币关系的稳定性,不适合作为定价或记账单位,也不利于支付;二是支付效率低下,特别与既有的数字支付平台体系相较,完全不具备市场优势;三是场景缺失,这是加密资产落地应用成果不彰的主要根源,这也表明其资产属性远远大于通货的工具属性。

在所谓“宽容监管”的条件下,加密资产并未取得货币方向上的实质进展,而催生了两个“变种”:代币与稳定币。

货币史上,民间自发“代用币”多有出现,往往是铸币不足的产物,或者特定商品或管制交易下的选择,诸如“盐引”、“茶引”等。其中,纸钞也曾被称为“钱引”,作为铸币的代用币,为官府所垄断发行。数字代币,有其促进经济数字化的积极作用,作为数字账户活动的辅助记账手段而发生、发展,其使用范围往往各自孤立,根本谈不上广泛地流通。在数字法币发行之后,私人数字代币将逐步而全面地退出。

稳定币旨在满足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等——的需求,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新的工具或数字手段,它也不是“货币”,而类近于“过桥资产”。稳定币的市场表现往往并不那么稳定,没有根本上解决加密资产法币价格波动的问题。

过去十年来,加密资产距离“升格”为“数字货币”的方向,是越来越远了,而非日益靠近。期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法币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由此,“加密货币”是否较法币而更具优势与接受度呢?恰恰相反,这正标示出“加密货币”资产属性的局限。正因如此,过去十年间,各国有关当局陆续明确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而否定其货币功用。如果坚信只有价格不断攀高的资产才适宜充当货币,这种“执念”是没有事实与理论依据的“想当然”,不足作评。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密资产具有一个突出“优长”在于,它是可以实现跨数字货币社区的流通,甚或冲破一系列的人为阻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如此预判固然合理而重要,但它是预设在数字货币社区体系之上的,没有建构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体系,而跨跃性地建构跨社区的数字货币,是为“空中楼阁”,也是一种别样的“货币幻觉”。如何构建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呢?关键是满足经济数字化的现实需求,从实际出发,而非囿于这样或那样的货币执念。

二.?将数字货币局限于数字支付,是一大“货币错觉”

以个人的货币经验来看,很容易将货币功能锁定在支付上,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将数字货币的功能局限在数字支付上,特别是个人或零售端的数字支付;进而认为,只要数字支付获得市场体系的接受与认可,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就无须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事实上,这是将支付从诸多的货币功能中抽离出来,并凌驾于货币本身之上,甚或只要满足了支付需求,货币本身便可有可无。

无疑,这是一大“错觉”。它导致了一系列的误判,有如,错将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认定为“货币发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了,否则,便加剧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

作为数字支付平台,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账户体系是“数字支付工具”,不是银行类账户,其账户余额是“数字支付指令”,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可“错认”为数字货币或银行货币。根本而言,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不是货币发行机构,无从自行发行更无从阻挡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应当看到的是,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端,企业或政府机构只是作为收款方,且其收支流程仍处于银行支付体系的规程之中。也就是说,数字支付仅限于个人或居民家庭部门,没有真正触达到企业部门和支付部门。另一方面,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是垄断性的,彼此封闭是常态。因此,现有的第三方数字支付体系是一个不健全的,对公场景是封闭的,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打破这种局面。

发行数字法币的关键在于,在既有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设立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支持对公与对私两大场景,且支持账户为主体的数字决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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