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曾婕
为了维护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刑法来规范与货币相关的行为,同时用刑罚来惩罚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甚至以重罪予以打击。私人数字货币已争议十余年,笔者认为,围绕其涌现的新型犯罪,以及其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的危害,都表明必须以强有力的刑法手段对其予以规范。
私人数字货币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首先,现有货币类罪名难以规制私人数字货币犯罪。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看,涉及货币犯罪的规定有5个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151条,第170条至第173条。然而,因为私人数字货币的特殊性,这些规范根本无法适用。目前,从法律概念来看,货币犯罪构成中的“货币”仅包括本国或外国的法定货币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或贵金属纪念币。当前我国有关货币犯罪的规范无法适用于利用私人数字货币实施的违法行为,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使用处于刑事监管的空白地带。因此,需要对现行刑法的相关规范作出调整,将上述这些仍然游离在刑法规制范围之外的私人数字货币行为及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建构并织密织严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刑事法网。其次,现有刑法难以规制私人数字货币融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然而,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发行首次代币进行融资的活动却仍有存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从现有刑法规范来看,现有金融类罪名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金融罪;组织、领导活动罪;等等。但是,从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看,均难以适用于上述私人数字货币融资行为,难以对通过私人数字货币从事非法金融的活动进行有力打击和有效规制。
美国SEC任命Deborah J. Jeffrey为检察长:金色财经报道,美国SEC任命Deborah J. Jeffrey为检察长,将于2023年5月7日生效。据悉,监察长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部门,通过严格和客观的监督,促进SEC关键计划和业务的完整性、效率和有效性。[2023/4/18 14:09:40]
私人数字货币犯罪的立法设想。私人数字货币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会给国家的货币体系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对私人数字货币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及时完善刑法漏洞,是当前治理私人数字货币领域各种问题的首要任务。
首先,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擅自发行货币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使国家重大利益处于危险和内外威胁的状态。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规制未经允许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在具体的法定刑配置上,考虑到擅自发行数字货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配置比伪造货币罪更重的法定刑,以便实现罪刑均衡。另外,鉴于擅自发行数字货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需要进行提前规制,可以把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设定为行为犯,不将发行数额和造成的结果作为入罪要素,而是将其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在具体的罪状设计和法定刑配置上,可以规定为: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擅自发行数字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冒充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数字货币;公开在我国发行非法定数字货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根据该立法设想,任何主体,只要非法定货币发行主体,在我国发行具有开放的资金流动功能、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的数字货币并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论是否盈利也不论发行数量多少,即构成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
检察日报:在区块链在线仲裁系统中设置加密货币惩罚机制符合正义这一项法的基本价值:4月23日消息,检察日报近日发布《引入智能合约救济方式强化诉源治理》文章,文章指出运用智慧仲裁方式解决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纠纷,不仅能够推动事实认定过程的简化,也能对传统的纠纷化解方式起到补充作用。
在区块链在线仲裁系统中设置加密货币惩罚机制符合正义这一项法的基本价值。具体而言,参与智能合约仲裁的人员必须在区块链在线仲裁系统中存入一定数量的加密货币,最终获得大多数投票支持的一方将平均分配少数投票一方的代币。比如,如果有7名仲裁员参与A和B的智能合约仲裁投票,有5名仲裁员支持了B,2名仲裁员支持了A,最终A败诉,则2名仲裁员之前参与智能合约仲裁各自在平台上预先存入的1代币,合计2代币,由于不符合谢林点规则,该2名仲裁员将失去各自的1代币,平均分配给另外5名进行了大多数投票的仲裁员,也即是5名仲裁员将各自获取0.4代币。上述仲裁费惩罚机制遵循了形式正义原则,也即是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实施步骤及规定违反后的处置等方式来实现法的正义。[2022/4/23 14:43:20]
其次,取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伪造货币罪伪造行为的限制。从行为表征的社会危害性层面看,伪造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较伪造纸币的行为对国家主权货币信用及货币体系的破坏性更大,甚至可能造成国家法定数字货币网络系统混乱。对伪造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可以作为现在伪造货币罪的加重情节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伪造法定数字货币罪的“伪造”行为与擅自发行数字货币罪的加重情节冒用名义发行数字货币的“冒用”行为最大的区别是,“伪造”是以法定数字货币为模板,而“冒用”是仅仅利用货币发行主体名义而不以法定数字货币为模板。相比较,“伪造”是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基础上,想以假乱真,“冒用”却是以假充真。
美国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对加密公司Coinseed及其两名高管提起诉讼:2月18日消息,美国纽约总检察长Letitia James周三宣布,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NYAG)已对加密投资应用初创公司Coinseed及其两名高管提起诉讼。在一份声明中,James指控Coinseed及其领导层“在没有成为纽约注册经纪交易商的情况下,非法交易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同时未能向投资者披露与加密货币交易相关的某些费用。”
在NYAG提交给纽约州最高法院的法庭文件中,Coinseed首席执行官Del Davaasambu和首席财务官Sukhbat Lkhagvadorj也被列为被告。(The Block)[2021/2/18 17:25:21]
再次,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私人数字货币出现后,私人数字货币的使用不仅包括作为货币使用,也包括作为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使用;同时,行为人持有、使用的私人数字货币并非是伪造法定货币。因此,应从主观方面、定罪量刑情节和罚款数额方面对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修正。就具体的修正而言,可将该罪修订为:明知是非法定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说明的是,行为人对单笔或单次对私人数字货币资金金额的转移往往大于普通*****使用量,因为其主要用在跨境汇款、债券类投机等方面,其危害性也更大,所以加上了情节犯,对罚款数额也相应增加。如果行为人使用假币的目的是、逃税等则直接适用罪或逃税罪等特别规定。
动态 | 东京地方检察院就Bitgate母公司填补客户损失一事进行展开调查:据日经新闻报道,针对日本东乡证券(Bitgate母公司)因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填补客户损失一事,东京地方检察院特搜部已向与该公司管理层及填补事件有关的其他公司干部进行了询问。特搜部将以涉嫌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填补损失)为方向进行盘查。利益相关方表示,至少有10名客户的损失被填补,而金额可以亿为单位。 据此前消息,今年二月,日本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曾就此事对东乡证券实施强制调查。调查虽与Bitgate无直接关联,但(公司)形象下降等因素可能也会影响Bitgate的加密货币事业的开展。[2019/6/13]
目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关键时期,也正在试点法定数字货币,因此,考虑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从现行刑法层面看,其很难实现对涉私人数字货币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必须基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和预防犯罪的视角进行针对性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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