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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后,其中涉及数据跨境的原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发展以来,跨境贸易中数据跨境更是不再陌生,当然也反映了我国在数据主权、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一些监管原则与基本要求。这期间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跨境贸易中经常将数据上链的行为是否也属于上述规制的数据出境,因此有必要分析企业在应用跨境贸易区块链平台时可能涉及的数据出境问题。本文首先从现有的法律中明确需要监管的跨境数据类型,什么情况下构成数据出境,构成数据出境后发生相关争议的责任主体是谁等进行研究,最后得出跨境贸易区块链数据上链不属于数据出境的结论。
需要监管的出境数据类型?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及《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
CVT在全国百城开展全国品牌行,组建DAVE生态联盟:据官方消息称,今晚八点,CyberVein将在三亚以游艇会的形式举办第二场全国品牌行,CyberVein官方透露称将会在会上发布组建DAVE生态联盟的征集令,加入生态联盟的单位和项目有机会在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进行生态测试。
据了解,DAVE是CyberVein在长沙举办首场全国品牌行活动中提出的大数据价值生态概念,该生态拥有全球新创的去中心化数据资产交易平台以及6大数字金融衍生品,是一个使数据资产标准化并让数据成为可被广泛交易的产品的数据价值出入口。
据OKEx交易所数据显示,CVT当前价格为0.115 usdt/cvt,市值在全球排名前60名。[2020/9/5]
个人信息和
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
BiKi社区联盟正式上线:近日,BiKi宣布正式上线BiKi社区联盟,BiKi社区联盟采用了创新玩法,其将开放百万用户给入驻的社区,为社区的流量增长、品牌传播和综合收益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台对社区的赋能,打破了社区为平台引流的传统,是BiKi自推出社区合伙人计划后又一大胆的创新。[2020/3/11]
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经国家网信部门、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出境的,不得出境。
什么是前述的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呢?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账号信息、住址、电话号码、指纹、虹膜;重要数据是指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经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合法公开的数据,不再属于重要数据。另外《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实力派 | 范瑞彬:联盟链在国内的发展一定会欣欣向荣:在今日“金色实力派”线上访谈中,针对“如何看待未来区块链技术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的问题,微众银行分布式商业科技发展部副总经理、区块链负责人范瑞彬表示,联盟链在国内的发展一定会欣欣向荣:首先从政策层面上,这几年的政策可以看到国家一直在坚定的支持联盟链技术发展和联盟链的产业应用。其次,从落地应用上,15年的时候,联盟链就像是一块冻土,基本没有什么正式运行的应用,到了16年、17年,机构间对账、司法存证、供应链金融等应用领域逐渐发展起来了。后来,区块链在物联网、政务、跨境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落地也在逐渐涌现。虽然目前联盟链还没有发展到非常繁荣健康的阶段,但是从时间纬度上来看,这几年,联盟链这块冻土在逐渐的、一块一块的融化,有越来越多的绿芽长出来,涨势也还不错。方向正确,行业也越来越务实,离百花齐放不远了。[2019/12/18]
界定数据出境的要求?
直击乌镇 | 百度区块链肖伟:百度智能司法解决方案有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为节点构建完整的区块链法院联盟系统: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今日举行的第二届世界区块链大会·乌镇现场,百度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肖伟以《基于可信价值传递网络的智慧城市建设》为题进行了演讲。他表示,百度智能司法解决方案做到了一键立案,有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为节点构建完整的区块链法院联盟系统,实现了证据从生成、存储、传输到最终提交的整个环节真是可信,并具有法律效率。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青岛仲裁委员会证据平台均有百度的支持。[2019/11/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及《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规定数据出境是指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通过直接提供或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产品等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一次性活动或连续性活动。
另外,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以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数据出境主要包括“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和“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因此可以将数据出境界定总结为三个关键词:“境内运营”、“出境”、“提供”。
关于“境内运营”的界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及《数据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数据活动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可以看出,界定“境内运营”主要看数据活动场景,而非严格遵循地域的概念。
关于“出境”的界定。一般以个人信息离开我国地理边境作为主要判定标准。我国《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去往“境外”为判定个人信息出境的核心指标。
关于“提供”的界定。根据《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网络运营者主动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数据的行为,包括其用户使用网络运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的行为。
数据出境的责任主体?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但《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在范围的说明中保持了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一致将适用范围明确扩展为“网络运营者”。另外,尽管适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主体是网络运营者,但涉及非网络运营者其他个人和组织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工作比如物理出境等,也应参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有关内容。
跨境贸易区块链数据上链是否属于数据出境?
企业跨境贸易中上链数据通常不属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如前所述,受监管的出境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在跨境贸易区块链平台上,如果企业并非重要关键信息设施,其上链数据是与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服务而共享给交易参与方的相关合约、支付、物流等数据,不属于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数据,而仅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服务,通常不属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评估办法》等法规要求的数据出境。
企业跨境贸易中数据上链通常不属于向数据跨境监管中境外提供数据行为。如企业向外提供的只是其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对方所需要必要信息,如不涉及境内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视为数据跨境监管中的“境内运营”。企业在应用跨境区块链平台时,从技术上来说与邮件系统类似,属于信息基础设施,并非属于“主动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数据的行为,包括其用户使用网络运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的行为。”
因此,企业应用区块链平台进行跨境贸易时,通常并非属于数据跨境监管的监管对象,除非其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作为交易对象,其行为也不属于数据出境监管关系中的数据出境行为,所上链数据通常也不属于所监管的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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