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肖飒lawyer,作者:肖飒,原题《PlusToken案,没那么简单?!》
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图时,就有嫌疑人家属联络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小岛寻找靠谱的代理律师。他们回国后,又有其他家属来咨询过本案。
因此,飒姐对于案情细节不便多说,今天主要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够要回投资的BTC、ETH等发表几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罪?or罪?
O(1) Labs聘请前高盛律师担任总法律顾问:金色财经报道,区块链软件公司Mina的母公司O(1) Labs Operating Corp.周四宣布,已聘请Sang Joon Kim为总法律顾问。 Kim是Kirkland&Ellis和Dechert的前律师,曾在高盛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担任助理总法律顾问近三年。[2020/10/9]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等设立PlusToken平台,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人员交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即获得会员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入资金量,将玩家划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根据等级高低颁发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奖励10%,推广奖励无层级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会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多达3000层,累计收取比特币、以太坊数百万,涉案金额400余亿元。
美国一律师事务所针对加密行业提出11项集体诉讼:4月3日,罗氏弗里德曼律师事务所在纽约南区提出了11项新的集体诉讼。它们分别是币安,Civic,BProtocol,Status,Block.one,KayDex,Quantstamp,BiBox,TRON Foundation,KuCoin,HDR Global Trading及其相关负责人,包括Brendan Blumer,Dan Larimer,Vinny Lingham,币安创始人赵长鹏(CZ)。 很难总结出11项具体的投诉,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些代币作为证券的性质,以及可供美国人购买。(theblockcrypto)[2020/4/5]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提币,7月12日,江苏盐城在《关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况说明》称,有人报警称该平台正在进行犯罪,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8月,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
律师事务所Beasley Law Office拟代表部分用户对MakerDAO发起诉讼:律师事务所Beasley Law Office正在征集因0美元拍卖导致利益受损的MakerDAO用户相关信息,希望代表他们发起一项针对MakerDAO基金会的诉讼。该事务所邀请该事件的受害者通过邮件提供自己的联系信息、相关经历和损失介绍,并号召大家将次信息转发给其他受害者,每新增一个转发用户,可将该用户的名称填入到一份Google电子表格中。截至到目前为止,该表格中已经有39名提供相关信息的MakerDAO用户。Beasley Law Office称此举并不是为了伤害Maker ,而是为了给此事的受害者带来一份程序上的正义。
此前报道,上周加密货币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以太坊价格暴跌,大量MakerDAO协议上的贷款跌破抵押阈值,引发了清算程序,清算人可以通过拍卖形式获得抵押的以太坊,但当时以太坊gas费激增导致网络拥堵,部分清算人以价格为0的出价赢得拍卖。[2020/3/19]
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罪,将主犯和从犯逮捕的,也就是说官方认为PlusToken的经营模式是行为。理由比较明显,即: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与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罪状描述相符。
声音 | Tezos社区律师:有关Tezos是否属于证券的联邦诉讼仍在进行中:据Tezos Commons的律师Alex Liu称,有关Tezos作为一种证券的长期诉讼仍在进行中。Liu表示,尽管大众都以为联邦诉讼结束了,但其实并非如此,而只是另一起集体诉讼被驳回了。他补充说,除了重新安排在明年初,联邦诉讼“没有重大进展”。诉讼原定于12月12日进行,现改期至2020年2月6日。据悉,此次推迟似乎是由于假期,法院往往不会在假期期间进行复杂的诉讼。(Crypto Briefing)[2019/11/30]
但是,plus币是ICO出来的非主流原生币,在法律上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是应该认定为犯罪工具,况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还在社区里写:我们已经跑路,一切都结束了,这种行为表现出主犯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
美国律师协会致信国税局称需要给对于那些持有分叉数字货币的人以报税指导:据最新消息,美国律师协会(ABA)税务部门致信国税局(IRS)称IRS需要给对于那些持有分叉数字货币的人以报税指导。ABA税务部门主席霍金斯发文称,由于2014年IRS已经对数字货币征收所得税,数字货币已经产生了几个重大的发展。他还说这样的规定不能很好地处理分叉硬币以及派生版本的区块链软件,IRS需要提供临时的税务规则。而根据这样的临时规则,2017年收到分叉数字货币的人将被征税,分叉数字货币征税起始时间也变成分叉的那一刻。而这也会导致IRS对分叉数字货币征收资本利得税而非所得税,在持有者出售分叉币时会保留它的全部价值。[2018/3/21]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案,对于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罪或合同罪论处。审判参考里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集资还是和合同,这就有一个前提,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起码应当是类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罪。
这就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同一行为既触犯A条款又触犯B条款,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一重处罚。在组织领导罪与类犯罪中,显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类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充公?or返还给投资者?
既然咱们把案子分析透彻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担心财物是否会被收缴的问题,我认为案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人手和技术能够一对一将币再打回原地址。还是将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变现为人民币,按照集资的通常做法,将变现的人民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如果确实人力和技术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组织领导罪上,也未可知。
还有读者朋友担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准备,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会优先还给他们?
别着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罪判决,则作为被害人,投资者们可以享受到第二顺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层,到底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写在最后
本文是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就可以被阅卷。届时,也许案件的真实情况才会更加细致,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的证据材料还是保密文件。
还记得币圈的老友,总是喜欢弄多国身份、多国绿卡,从本案可以知晓,即便是逃匿到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大概率会被“猎狐”,还是要严守刑法红线,诸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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