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加密货币的流行,炒币之风兴起,借款炒币的现象不在少数。但币圈变幻莫测,行情难以预料,赔钱也是常事,由于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与朋友、同事签订借款合同或开具借条,当借款人投资失败时追回借款就成了难题。委托投资下,由于委托人的投资风险自担,委托关系的存在往往成为借款人逃避还款的避难所,借款人将借款变委托从而反咬一口的情形不在少数。鉴于此,从源头避免法律认定的分歧显得极为重要。
同事来“借款”,合意无证明
原告杨某称其与王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王某以理财为由向杨某提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或借据。杨某于2017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分别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王某仅向杨某还款人民币13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杨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
a16z报告:DAO最好提交法律文件并进行纳税:6月3日消息,DAO的兴起引发了法律上的难题,即如何正式建立一个设计上并不真正想成为实体的实体。a16z提出了一套拟议的解决方案,并于周四发布了一份报告,称这类群体可能更适合安顿下来并缴纳美国税款。DAO将资金锁定在一个区块链上,一组参与者可以透明地朝向某个共同目标。a16z在其最近一次为DAO建立美国法律基础的公开努力中称,DAO需要“不要求进行真实世界的人类活动”的结构来满足法律要求——可能有利于非法人非营利组织(UNA)和有限责任公司(LLC)。面临的挑战是保持DAO的去中心化,同时允许它满足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的税务要求和其他实际需求。
a16z总顾问兼去中心化负责人Miles Jennings和参与DAO研究小组的律师David Kerr撰写的论文称,使用受欢迎的离岸策略来避税可能会大大增加全球抵制的风险。美国国内结构对拥有大量美国成员和联系方的项目的实际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该文件总结道,并质疑在行业等待监管的同时进入免税司法管辖区是否真的是最佳的行动方案。(CoinDesk)[2022/6/3 4:00:07]
争议焦点
广东高院发布虚拟货币典型案例:不法投融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金色财经报道,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其中,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入选。
该案中,XIN币为一种加密虚拟“货币”。2019年7月,韦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获取收益,其中韦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币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三团队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韦某等诉请章某等赔偿XIN币丢失的经济损失1190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人民资讯)[2022/2/22 10:08:17]
01借贷or委托?
“影子银行”一案被告Fowler聘请了新的法律顾问:4月8日消息,前国家橄榄球联盟投资人Reginald Fowler在其前任律所提出动议撤回其代表律师五个月后,Fowler聘请了Sapone&Petrillo的Edward Sapone出任他的新法律顾问。据悉,Reginald Fowler涉嫌设计了“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伪装”来获取加密资金的计划,并将资金转到一个职业体育联盟。(CoinDesk)[2021/4/8 19:58:41]
借贷与委托的定性决定了杨某的14000元能否追回。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人王某须履行还款义务。若委托关系成立,委托投资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杨某自行承担,这意味着若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等情形的发生导致投资失败,杨某的14000元就打了水漂。
在这一问题上,杨某与王某各执一词。
币安赵长鹏:地区的人才、人文体系和法律结构很适合做区块链行业:今天下午,“立法委员”许毓仁与币安创始人赵长鹏进行直播,讨论地区在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机会。赵长鹏表示,地区整个的人才、人文体系和法律结构非常适合做区块链行业,然后很希望能够在地区落地,在地区把亚洲区域带起来。[2018/4/13]
杨某坚持主张双方系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记录。聊天记录中明确包含王某“之前说的借款一个月”,保证杨某资金安全等自述。
而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称双方所涉合同为委托合同。杨某委托自己对域等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润,其系根据杨某的指示买进“虚拟货币”,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抓波段”、“逢低买进”、“交易平台提现”等投资“虚拟货币”的表述,足以证明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当属于投资款。而杨某所购买的“虚拟货币”因政策原因导致贬值,贬值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承担。
02
王某是否还款完毕?
证据显示,王某分别于2017年9月10日、10月21日向杨某的丈夫李某转账14000元,王某据此主张款项已全部还清。
杨某对此并不认同。一方面,王某作为杨某丈夫李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双方存在日常公款转账行为,王某在转账时并未对款项进行备注或特别说明;另一方面,2017年12月10日杨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表示,“我说就算真赔了,我可以工作赚钱给你啊,只是没有说具体罢了,没有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盖章”。并未否认款项已还清,2018年5月16日杨某向王某要钱,王某也一直承认还欠款的存在。
法院认定
01
杨某、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认为王某使用资金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操作,杨某并未对王某发出指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双方约定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某提供银行转账证据证明后,上诉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并无不不当。
02
还款完毕不成立
微信记录显示,在王某向杨某丈夫李某转款之后,杨某仍就欠款事项与王某沟通,王某也未否认欠款事实。且王某在此期间作为李某公司员工,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转账14000元的具体用途。因王某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
律意识不可缺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聊天记录的分析肯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另外在缺乏足够的书面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出借人给予了一定保护,在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倾斜。若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被告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我们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形,若被告提出了充足的相反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如此一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弊端显露出来。
因此,现实中若再遇此类情形,若实为借款,仅有口头承诺是不可靠的。成立民间借贷,需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大要素,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
借款合意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借条的方式体现,并应明确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核心内容。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同样需具备以上核心内容。但应注意,仅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白字黑字的书面合意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前提。
其二,保留转款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借款合同作为践行合同,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若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借款,应注明款项的借款性质及实际用途,相应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注明款项的还款性质,出借人也应尽量出具收款凭证,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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