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①。
我们认为,此处的账本可以理解为数据库,即以一定方式储存的数据集合。
对于传统的数据库,其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ConsenSys研究员:以太坊2.0信标链创世有望在六周内实现:ConsenSys研究员、以太坊2.0开发者Ben Edgington表示,以太坊单客户端测试网Sapphire、Topaz和Onyx网络已经过长时间测试,8月份启动的Medalla测试网目前也有超5万名验证者参与。预计在信标链发布时将有四个高质量、经过审计和测试的客户端可以运行,分别为Teku、Lighthouse、Nimbus和Prysm。Ben Edgington透露以太坊计划在10月中旬再进行一次 Zinken 测试网测试,之后几天内会部署存款合约,目标是在六周内实现信标链创世。(Coindesk)[2020/10/13]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前半句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据此规定,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法律赋予其作者以著作权。
火币区块链研究院副院长李慧: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会成为数字货币的开端:3月1日下午14点,由火币中国主办的“2020开火节”正式开启,全国45座城市直播节点参与,汇聚10000人线上MEET UP!火币区块链研究院副院长李慧发表《 2020年全球区块链产业发展趋势》为主题的演讲,李慧表示,区块链产业技术落地主要分布在能源,商业影响,旅游,政务,金融,公益,供应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等11大行业,在2019年的全球重点数字资产分别是Libra ,USDC,JPMCoin,法定数字货币。关于区块链的发展,中短期内,会见区块链技术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区块链教育快速发展,2019完成了公众科普,2020有系统专业性教育,在支付型数字货币天秤座上线时间会延迟但会实现。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会成为数字货币的开端。联盟链之间的跨链需求大大提升,目前实现了0-1的落地,1-100的应用将会依存存于与其他技术的融合。[2020/3/1]
数据库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只保护数据库的结构不保护数据本身,同时,独创性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飞利浦正研究区块链技术,欲应用于医疗数据隐私等业务中:据飞利浦中国团队消息,飞利浦全球研究团队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医疗数据隐私、数据标准等相关业务,国内也有团队在研究医疗数据隐私标准。但目前都仍处于研发阶段。[2018/5/11]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保护。
通常认为,擅自利用他人付出成本制作的数据库牟利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朝民初字第2354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为形成相关数据信息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该数据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该数据信息可以作为经营成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区块链的出现给现行的数据库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块链是去中心的,去中心意味着每个节点都对区块链享有权利,但在区块链遭受侵害时,却不存在一个著作权人或者经营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期待公法对区块链进行保护似乎更为合理,例如对破坏区块链系统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但破坏区块链系统是否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可以考虑从保护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来保护区块链。
虽然数据本身既非权利的客体也非财产②,但数据所承载的信息以及相关数据活动可能具有人格属性或者财产属性。《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法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上两个法条为区块链的法律保护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芝加哥学派理论旗手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在其名篇《网络空间与马的法律》中指出,所谓网络法与“马”的法律并无本质不同——无非是传统财产、合同和侵权法在新领域的延伸,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可以毫无阻碍地切割与处理一切网络法律问题,所需要的无非是三件事:提炼普遍规则、创设财产权,剩下的工作就交给“看不见的手”来完成③。
借鉴这一观点,对于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或者“区块链法”,目前亟需的也是在没有财产权的地方创设财产权,建立更为明确和清晰的规则以及促进交易机制的形成。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第5页以下。
参见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第167页以下。
?Frank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UniversityofChicagoLegalForum,Volume1996,Issue1Article7.转引自余成峰:《从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载《读书》2019第3期,第1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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