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 AFTC币发行人涉嫌集资罪被提起公诉,投资人资金被退还_FTC:NFTC币

近日,盐都区检察院以构成集资罪对AFTC币的发行人提起公诉。

假用区块链概念,采用方式,以发行虚拟货币为手段非法集资的案件,此前多被定性为组织领导活动罪。

AFTC币被定性为集资,这意味着涉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有可能会在诉讼终结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近期,包括CNNS和二次元网站嘀哩嘀哩都因涉嫌被立案。在犯罪案件当中,作为参与项目的投资人,有可能被定性“受害人”。

鉴于受害人的身份,合理的采取维权措施,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是有可能挽回损失的,这应当引起所有投资人的注意。

2019年8月14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了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的一起集资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付某和姜某设立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AFTC币,引诱众多人购买AFTC币,已经涉嫌构成集资罪。

美国司法部启动首个涉及使用比特币交易逃避国家制裁的案件:5月17日消息,美国司法部已经启动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涉及使用加密货币逃避国家制裁的案件,并在该案件中对一名未具名的个人提出指控,因故意使用加密货币逃避国家制裁。在该案法官撰写的一份意见书中,显示美国司法部认为此人在受制裁的国家经营在线支付平台,该平台的一些活动涉及加密货币转移。此外,美国司法部还称被告在一家美国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创建了一个账户来买卖比特币,然后在非美国交易平台设立了另外两个账户并使用这两个账户在美国和未具名的受制裁国家之间传输了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比特币。(Cryptobriefing)[2022/5/17 3:21:23]

ICO、STO、IMO、IFO、IEO,区块链行业融资的名词层出不穷,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就这些融资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过分析,我们认为,各种“O”的本质在于向公众吸收资金,这种行为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是违法的。

OKEx起诉用户非法“盗取”比特币案件今日开庭:11月17日消息,数字货币交易平台OKEx起诉四川用户邓某某一案正式开庭。据悉,该案件于7月25日在中国境内正式立案,OKEx要求邓某某归还“盗取”的若干比特币。

据了解,2019年11月14日,邓某某利用OKEx平台出现的短时间系统技术故障,通过控制的多个账户频繁操作,将一定数量的低价值数字货币转化成同等数量的比特币,并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截至该案开庭时,邓某某仅归还部分非法获取的数字货币,拖欠归还的数字货币价值达数百万元人民币。[2020/11/17 21:06:11]

O1?案情简介

被告人付某于2018年3月份与李某等人在互联网非法设立虚拟币AFTC币交易平台,炒作区块链概念,发行AFTC币,通过后台操纵提升币值,对外以“AFTC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发布AFTC币“只涨不跌”、“持币生息”等虚假诱惑信息,引诱众多投资人购买AFTC币。

声音 | BloxTax首席执行官:TON和EOS的案件情况大不相同:BloxTax首席执行官Tomer Ravid在接受采访时指出,TON和EOS的案件情况大不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EOS在ICO之前几乎没有活动,因此没有什么可透露的。然而Telegram有着一家真正的公司,他们的活动为其提供了支持,因此(监管机构)认为他们需要披露大量信息。此外,在TON的案件中美国SEC似乎认为存在着欺诈活动,而这并不是针对EOS的指控的一部分。(CryptoPotato)[2019/10/12]

被告人姜某明知AFTC币系被告人付某等人建立平台发行,存在崩盘风险,造成后期投资人损失,仍以市场三部领导人身份积极参与推广吸收资金,共吸收了被害人花某某、仇某某等人投资购买AFTC币,同年6月14日,被告人付某关闭了该AFTC交易平台。

声音 | 证券日报:国内比特币案件2018年升至142份:据证券日报报道,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14年当年的12份文书,飙升至2018年至今的142份。从案由来看,在目前的311份文书中,刑事案由占比过半,达到172份;民事案由和行政案由的文书分别为137份和2份。具体而言,盗窃和是近年来涉及BTC的主要刑事案由,分别多达80份和30份文书。而从地域分布来看,安徽、黑龙江、河南、广东、湖南、河北等地涉及BTC的刑事案由文书数量较多,均在10份以上。通过对上述盗窃案由的80份文书进行逐一阅览发现,真正盗窃比特币或者矿机的案件不足三成,大多数被告人盗窃的是国家电能私自挖矿,从而被绳之以法。[2018/11/30]

归案后,被告人付某、姜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17548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智利交易所关停案件上诉受理 南美洲数字货币前景不明:据彭博社消息,智利上诉法院已经同意受理智利数字交易所Buda,Orionx和CryptoMarket的上诉案件,但早前被关闭的银行账户仍未开通。智利三家银行Itau Corpbanca, Bank of Nova Scotia和Banco del Estado de(智利国有银行),上个月无理由地关闭这三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银行账户后 ,便引起了这三家交易平台的强烈抗议。Buda的合伙人兼CEOGuillermo Torrealba表示,银行的举措是“扼杀了整个行业”,“在智利,人们将无法再安全地买卖数字货币”。[2018/4/16]

盐都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O2?

法律分析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

不法分子将“区块链相关概念”加入到非法集资类活动中,而集资罪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当中的重罪,嫌疑人有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

什么是集资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为集资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罪的必备主观要件,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能成立集资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具备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四个方面的客观表现也表明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也就是说,从ICO到IEO,都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本案中,AFTC平台发行AFTC币,引诱投资人进行购买的行为,本身属于非法集资。加之使用了的方法,且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所以检方认为其涉嫌集资犯罪。

如果被认定为构成集资罪,投资人如何追回投资款?

在目前的公诉书中提及,犯罪嫌疑人姜某主动退回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法院在后续对其进行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由于案件被暂定性为集资,那么后续集资参与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也就是投资人如何追回自己的投资款?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作为集资案件的投资人而言,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为统一资产处置做好基础性工作。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并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办案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提供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意见”第十条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来源: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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