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开群炒币风险大,投资者谨防被高收益表象蒙_STO:mdao币质押网址

近日,“AK带单炒币”事件在微博上引起热议,不少币圈知名大V声讨AK。

据了解,AK自称是一个很有“天赋”的交易员,有着6年交易经验的,“2万元入金之后,一直做到2亿元”。凭借向用户收取3BTC/月的高额费用,在这个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如鱼得水,无论牛熊都能旱涝保收,短短几年,身家千万。

这次争议的焦点很多,诸如:无脑屯币是反智行为、赚钱能力超群但从不晒实盘记录、画线精准预测点位鲜有失手、依靠高额付费群收割韭菜、采用跟单模式而不是设立基金、让群友详细填写个人资料而自己却购买他人微博账号等等。

这一看似偶然的“带单炒币”事件,恰恰反映了币圈这个法律空白之地作恶成本之低获利之巨大。实际上,监管的缺失,也让币圈成为滋生盘、资金盘的沃土,给区块链行业发展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前SEC律师:Ripple裁决可能会给SEC的其他未决诉讼带来问题:金色财经报道,SEC执法部门前助理诉讼律师Christian Schultz表示,最近Ripple案的判决可能会给SEC在其他未决诉讼中带来问题,特别是那些主要关注二级市场活动的诉讼。

Schultz认为,本月发布的简易判决并非完整判决,审判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包括Ripple因首次机构销售XRP必须面临哪些处罚(如果有的话),??从理论上讲,Ripple可能会被责令支付机构销售中的非法所得,这意味着该公司将不得不上交从销售中获得的任何利润,以及预判利息,Ripple还可能需要支付民事罚款。[2023/7/21 11:08:25]

对此,巴比特专门咨询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烽以及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的意见,谈下对此事的看法。

Ooki DAO律师:监管机构应识别违反联邦法律的人,而不是DAO:10月18日消息,针对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保证金交易借贷协议Ooki(原bZx)运营组织Ooki DAO的诉讼案,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LeXpunK Army表示,监管机构应该识别违反联邦法律的人,而不是作为一个实体的DAO,DAO不是人,不应该被视为人,通常是通过使用加密代币投票来管理活动的集体。此外LeXpunK Army还认为DAO是否是非法人协会应根据《商品交易法》的联邦法规进行解释,而不是根据各州的规定。[2022/10/18 17:30:44]

涉嫌欺诈或操纵市场

AK自称在币圈做了6年交易,从2万本金做到2亿。一些人认为这是由于他靠收割韭菜和开收费群所得,本身的技术能力很一般。

律师:使用虚拟币发工资或存在无法被认定为收入的风险:对于使用虚拟币代替人民币发工资是否有法律风险,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烽指出,对劳动者来说,风险主要来自工资未列入应税项目,以及在将数字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中存在的一些交易风险,以及可能被反调查的风险;另外在劳动争议及其他相关权益争议中,在涉及对劳动者收入确认,可能存在无法被认定为收入的风险。张烽表示,以数字货币发放工资,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逃税。主要还是根据这部分是否在企业财务报表或纳税申报中体现为工资收入等项目。张烽强调,不过,以数字货币发放工资确实会给相关所需的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中国经营报)[2020/8/1]

对此,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烽认为,AK是否真的如自己所说从2万做到2亿,可能存在捏造或夸大其词的嫌疑。如果是,则涉嫌欺诈。如果同时与操盘手合作拉盘做市,则涉嫌操纵市场。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动态 | Smartlands宣布和全球律师事务所CMS合作:据Daily hodl消息,区块链通证平台Smartlands(SLT)宣布与全球律师事务所CMS达成合作,寻求法律支持以应对SEC(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要求。[2018/10/30]

同时,对于AK声称自己的qq号和微博是买的这一说法,张烽认为,微博购买自他人本身不违法。需要关注的事,他是否利用该微博的粉丝量等一些指标资质去明示或暗示他的投资及相关能力,如果是可能构成。

为何网上声讨者众而维权者寡?

巴比特注意到,尽管人们对AK行为存在诸多不满,但大多数只是在微博上展开讨论,而鲜有受害者诉诸法律。

对此,张烽认为,要诉诸法律,首先必须是当事人,还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梳理证据,会有成本。同时受害者自身也是存在一定的责任的。

巴比特通过QQ联系到此前一直发布针对AK事件的博主PantheaP,对方表示,目前在准备报案,出于保密考虑,报案详情不便奉告。

币圈根本没有合规基金?

AK收取巨额入群费用,却不采用开放API或者设立封闭基金的方式来帮助群友获利,也是人们争议的一个焦点。

张烽认为,设立API,从技术上说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而投资者可能会将风险直接归咎于他本人。

另外,

设立基金需要牌照,如果没有相应资质会构成非法募集。

目前币圈成立的基金,不可一概而论。有些是股权基金可能是合法的,有些是在境外设立的基金那么这些基金在国内的募集投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有些没有募集就是属于自有资金投资这些没有重大瑕疵,有些属于代投,则需要依据其具体情况分析如是否构成非法募集或欺诈等。

收费带单炒币违法吗?

当前,币圈通过QQ、微信开群提供线上服务,收取群费的行为比较普遍。

张烽认为,如果属于自愿,没有虚构与操纵市场等行为,收费带单炒币双方属于民事行为,要看是否存在民事违约责任。作为律师不建议用户参与付费炒币群。如果一定参与,需要独立思考,同时做好证据积累和搜集整理,及时询问和澄清相关细节,反映和解决相关问题,为维护自己权益打下基础。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进一步分析称,需要从以下3点引起注意:

首先,监管机关对炒币行为本身的法律风险提示振聋发聩。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都不认同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货币属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提出代币发行是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开群提供炒币咨询及信息服务的所涉法律风险较多。

1)当该服务内容虚假,服务主体本身没有能力提供所承诺的各项服务与资质,只是趁机敛财的,涉嫌罪。依据刑法第266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借炒币收取人头费,发展下线的,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容易触发的法律红线。目前关于AK的各项传闻,见诸大小媒体,但因事实情节并未得到官方证实,仅以传闻为基础,分析开群炒币易触发的法律风险,具体AK是否触犯红线,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当视案件事实情节而定。

最后,近年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数字货币价格暴涨暴跌,可以说是高度的风险聚集地,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偶尔买卖数字货币,如买卖币种为比特币,将“特定的虚拟商品”进行买卖,法律是容忍的。但不少人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务必增强识别能力,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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