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政下虚拟资产在港挂牌条件解读_虚拟资产:NBA

香港证监会于昨日?发布《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文件,就虚拟资产交易在香港的进一步合法化向公众征求意见。正文很长,以创业者视角看,最重要的条款是涉及虚拟资产在港挂牌条件的第7.5条,这一条为代币在香港获得合法地位铺平了道路。

第7.5条是虚拟资产交易所对虚拟资产进行审核时需予考虑的因素,即挂牌所满足的最低要求。挂牌的条件将由交易所制定,但需遵守证监会制定的以下指引:

平台营运者在拣选可供买卖的虚拟资产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及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平台营运者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的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继续时刻符合有关准则。以下是平台营运者在适用情况下必须考虑的因素列表: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虚拟资产在平台运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持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发行人所发出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采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仍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

Coinbase CEO:目前不可能离开美国市场:金色财经报道,Coinbase首席执行官布莱恩·阿姆斯特朗 (Brian Armstrong)表示,尽管许多其他加密公司考虑离开美国,并面临联邦监管机构采取法律行动的潜在威胁,但Coinbase“目前甚至不可能”离开美国。

今年以来,Coinbase面临SEC的诉讼以及10个州监管机构的审查,其中许多监管机构对该交易所的质押服务发出了停止令。Armstrong在4月份伦敦举行的一次金融科技活动上表示,由于缺乏监管明确性,该交易所可能会考虑将其总部从美国迁至一个对加密更加友好的国家,但他后来告诉股东,Coinbase长期100% 致力于美国市场。[2023/8/5 16:19:49]

最重要的是第款。如属非证券型代币,需要至少发行12个月,并有交易记录,这意味着项目方需要将代币先在香港之外的交易所发行,并积累一定的交易记录,方可在香港挂牌。而对于证券型代币,则没有此12个月的要求,可直接申请在香港申请发行挂牌,但需遵守证监会另行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持有超过1万枚ETH的地址数量达1个月来最高值:金色财经报道,Glassnode数据显示,持有超过1万枚ETH的地址数量达历史最高值,数值为1193。[2022/11/24 8:04:26]

简而言之,项目方如希望快速在香港为其代币获得合法地位,可将其设计为证券型代币,并在香港首次发行并挂牌交易。

根据指引,“证券型代币”指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界定的“证券"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根据该条,只要将代币与项目的利润、收入、现金流或其他经济利益挂钩,就可被界定为证券型代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

证券(securities)指?——

(a)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属法团)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X2Y2:已禁止来自blur的访问请求:10月26日消息,NFT交易市场X2Y2发推称,希望NFT聚合器Blur停止使用X2Y2的交易信息。由于 blur 申请了 10 个以上的密钥访问 API,违反其(5.8)相关条款,X2Y2已经禁止来自blur的访问请求。[2022/10/27 11:46:21]

(b)在(a)段所述各项目中的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c)(a)段所述各项目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购买该等项目的权证;

(d)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e)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不论属文书或其他形式;

(f)本条例第392条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该公告的条款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Azuki系列NFT项目24小时交易额跌幅达37.54%:金色财经消息,据NFTGo.io数据显示,Azuki系列NFT项目24小时交易额跌幅达37.54%,截止目前为80.5万美元,总市值3.45亿美元,地板价为13.99 ETH,24小时涨幅3.18%。[2022/5/18 3:24:37]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修订)(g)不属(a)至(f)段任何一段所述的结构性产品,但就该产品发出载有请公众作出本条例第103(1)(a)条提述的作为的邀请(或属该等邀请)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增补)但不包括?——

(i)《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ii)在以下属集体投资计划的项目中的权益?——

(A)《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该等注册计划的成分基金;

(B)《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职业退休计划;或

(C)与《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指明的保险业务类别有关的保险合约;

(由2015年第12号第144条修订)(iii)根据一般合伙协议或建议的一般合伙协议而产生的权益,除非该协议或建议的协议是关乎由任何人或代任何人所推销的业务、计划、企业或投资合约的,而该人的日常业务是推销或包括推销同类业务、计划、企业或投资合约的(不论该人是否已属或是否会成为协议或建议的协议的一方);

(iv)证明一笔存款的可流转收据或其他可流转的证明书或文件,或根据该收据、证明书或文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v)《汇票条例》(第19章)第3条所指的汇票及该条例第89条所指的承付票;

(vi)明确规定本身属不可流转或不可转让的债权证(但符合以下说明的债权证除外:债权证是结构性产品,而就该产品发出载有请公众作出本条例第103(1)(a)条提述的作为的邀请(或属该等邀请)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已根据本条例第105(1)条获认可,或须获如此认可);

(由2011年第8号第14条修订)(vii)本条例第392条提述的公告订明为按照该公告的条款不视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或属于如此订明为如此不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类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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